二手车更改车牌号码被拒赔?投保人摸不着头脑,事先并没有这样说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快速发展,居民家庭机动车保有量飞速增长,每年都有大量的二手车进入市场交易。一般来说,买卖双方在转让机动车并变更机动车号牌后,常常会忽略了对机动车保险进行变更。而在车险保单中,常常也会有这样一个约定:“投保人,请投保人指定车辆具备有效行驶证,出险时,必须出具合法有效的、与投保信息一致的车辆行驶证,否则保险公司并不承担责任。”

下面所要讲到的案例便是投保车辆二次交易后并未通知到保险公司,车辆的登记信息并未在保险公司处进行变更,由此导致的保险事故纠纷。

二手车更改车牌号码被拒赔?投保人摸不着头脑,事先并没有这样说

案例话险,还原保险真相


二手车更改车牌号码被拒赔?投保人摸不着头脑,事先并没有这样说

2016年9月,张某为其名下车牌号为冀DM55xx的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一份附加费用医疗补偿保险。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载明:投保人张某,车牌号为冀DM55xx,被保险人共5人(以乘车时车上的人员为准,最多不超过5人),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为为每人20万。

保单的特别约定载明:该保险方案仅适用于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机动车,使用性质以最终行驶证载明的使用性质为准。该份保单上没有张某的签名,而且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表明就特别约定的内容向张某作出提示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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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当就免责内容进行提示说明

2016年10月11日,张某的该投保车辆出售与李某,并于当日办理该车辆的过户登记,登记车主变更为李某,车牌号变更为冀D2xxxT,张某与李某办理该车辆过户登记和车辆牌照变更,并未通知到保险公司,也未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变更手续。李某购买该车辆后,没有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行驶证登记仍为“非营运”。2016年11月,李某驾车回家途中,与一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导致李某死亡,经交警认定货车司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以车牌号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为由进行拒赔,双方形成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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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争议焦点:车辆信息变更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据此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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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经由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双方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阅读,合同成立并且有效。在该份保险合同中,尽管“

车辆牌照信息变更未通知保险公司”属于保险除外责任,但该项条款载明与特别约定中。

而保单的特别条款属于是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即条款内容由保险人一方单方面制定,故保险人容易偏向自己有利的出发点来制定合同条款。所以,在实务中,常常会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未作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内容无效。而且,保险人需对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该起案件中,保险公司并不能举证其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故该免责条款无效。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的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是否相同,才是证明机动车为同一机动车的凭证,而牌照号仅是机动车上路行驶悬挂的一种标识,车牌号是可以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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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自身履行明确告知义务,条款内容无效

保单特别约定的“驾驶或乘坐保险单中所列牌照号的机动车辆过程中”,从文义上应当解释为驾驶或者乘坐保险单中机动车辆,并非投保车辆的车牌号。

尽管张某将车过户给李某时未履行通知义务,但李某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李某作为合格的驾驶人并未使得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未对保险合同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基于此,法院宣判: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想向李某的法定继承人给付20万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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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案例核心,让拒赔无处遁形

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因转让致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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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张某或李某虽未履行通知义务,但李某受让车辆后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且车牌号并不是识别机动车的唯一信息,发动机号,车架号也是识别机动车的重要信息,李某作为合格驾驶人,并不会使得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对保险公司变更被保险人不会产生实质影响。故李某在事故发生前作为车辆所有人,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现保险期间内发生了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时,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视为该条款无效。

案例中,尽管投保单上规定着被保险人转让保险标的时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是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其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故该条款并不生效。

二手车更改车牌号码被拒赔?投保人摸不着头脑,事先并没有这样说

写在最后:


二手车更改车牌号码被拒赔?投保人摸不着头脑,事先并没有这样说

我国《保险法》制定车辆转让需通知保险公司并变更保险合同相关信息的本意在于方便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的规范管理,而不是以此来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但是为了方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机动车所有人转让机动车后,受让人应当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合同相关信息的变更,以便于将来更顺利的得到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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