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以欠條未註明還款日期為由裁定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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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裡是欠條還是借條?不能完全混為一體。欠條一般因交易、賠償、工資等而產生的債務形成,而借條是因借貸而產生,因此所適用法律條款也是有一定區別的。欠條從出據之日起計算,無約定還款期限的時效三年,期限內有證據討要的時效中斷,從討要之日起重新計算三年時效,接此類推。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從約定期屆滿時效三年,在時效期內有討要證據的,從討要之日起時效中斷,重新計算三年時效,按此類推。而借條,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從約定期屆滿時效三年,此後和欠條時效相同。無約定還款期限的,時效二十年,也可在借貸發生後隨時討要,但從討要之日起時效中斷,重新計算時效三年,此後與欠條時效相同。而沒有證據有討要的,則時效二十年,超過二十年未主張權益的再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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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訟時效的問題,《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算。

實踐中口頭上講的欠條很多時候實際上是借條,具體到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裡面,就是雙方約定了還款日期,到期後借款人沒有按約定還款,這個時候出借人就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了,於是就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三年內要提起訴訟。

至於未註明還款日期,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約定了還款日期的,那就不知道借款什麼時候到期啊,出借人也就無從知道自己的權利什麼時候受到損害了;當然,如果中間什麼時候出借人有向借款人催討過,限定什麼時候還,那就從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催討過,那借款人起訴當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啦。

如果該欠條本質上不是借款形成的借條,而是因為之前的合同、合作等經濟原因形成的,那立欠條沒有約定還款日期,本身就是對到期債務的確認,也就是從立欠條的時候就要起算訴訟時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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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上述裁定是正確的。欠條有還款期,訴訟有效期限從還款期後一天開始計算,三年內有效。欠條沒有還款期限,可隨時要,但要了不還,那麼從明知不還後開始計算,有三年訴訟時限。如欠條無還款期,債權人也未要過債,即不明知債務人倒底果想還,債權人的訴訟時限即為二十年。即二十年內,債權人仍不主張債的權利,可視為放棄該筆債權。當然債務人自原償還是完全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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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與借條的區別之一就是訴訟時效開始計算的時間不一樣。欠條是從欠款人出具欠條日期就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了,而借條是從約定的還款期滿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如果未約定還款期限,則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還款,所以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要特別注意欠條與借條的上述不同。具體到本案,除非有證據證明訴訟時效有中斷行為,否則訴訟時效自欠款人出具欠條之日起三年。法律之所以規定訴訟時效,就是為了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因為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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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問題,需要看具體的情況,並不是說欠條沒有註明還款日期,就一定不會超過訴訟時效,因為欠條跟借條的訴訟時效計算時間還是有一些差別的。

欠條跟借條是有差別的,借條是不知道對方到底還不還錢,所以有的約定了還款期限,訴訟時效應當從還款到期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那麼原則上是沒有到期之日,那麼從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日開始計算。

但是欠條跟借條有差別的。欠條不一定是因為借款關係形成的,也可能是因為雙方之間的經濟往來,或者合同關係形成的債務,所以一般簽訂欠條之時就已經知道對方欠自己這麼多錢了,知道自己的權益受損了。所以這個時候一般應以欠條簽訂當日就可以開始起算訴訟時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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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是因為債權人追債而由債務人出具的法律文件。追債已經表明債權人向債務人舉張債權,欠條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欠條出具之日起算。

借條則相反。借條是借款人借錢出具的法律文件,並不是債權人追債的權利表示。如果借條沒有註明還款時間,那麼借條出具時間就不能作為訴訟時效起算時間。

沒有註明還款時間的借條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從出借人第一次要求借款人還款時開始起算。

以上就是沒有註明還款時間的欠條與借條在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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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伸張正義的最後底線。本來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卻非要鬧到法院才能收回欠款,這本身就說明了一個問題———誠信。法律就是保護好人,懲惡揚善的最後底線,欠錢的事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任何時候你都應該主動還錢,而不是要法院判決才被迫還錢。對於惡意欠款不還的應該刑法處置,好不客氣。否則社會道德就不會有質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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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欠條未註明還款日期為由裁定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合法嗎?

不但合法,而且非常合法!沒有註明還款日期的欠條(借條),不但與訴訟時效沒有關係,而且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欠款(借款)人歸還。借(欠)了別人的錢,不要利用“訴訟時效”作為抗辯。個人借,(欠)款你想利用訴訟時效到達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只好等到20年以後吧。(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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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合法。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就沒法計算訴訟時效的開始時間,所以就不會存在過時效。


毋龍飛律師


法官以欠條未註明還款期限為由,沒有裁定超過訴訟時效合法嗎?

本來有欠(借)款日期,沒有還款日期就不存在“訴訟時效”這一說,所以法官就不考慮訴訟時效的問題。有的欠(借)款人想欠了別人的錢,又想利用訴訟時效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可以告訴你,就是一場白日夢。誠實、信用是中華民族的美德。自古就有“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之說。老祖宗都知道這一點了,難道在弘揚傳統美德的今天,還要利用訴訟時效,來賴賬嗎?你越欠人家的日期越長,本身應該感到愧疚才對。你應該想想人家這個錢也是用辛苦和勞累換來的,人家也要養家餬口過日子。當你欠人家的錢,借人家的錢,還想利用訴訟時效,請不要再利用訴訟時效為自己遮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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