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IPO:理財收益不敵利息支出 與關聯方共用商號


法本信息IPO:理財收益不敵利息支出 與關聯方共用商號


2019年12月12日,深圳市法本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本信息)在證監會網站上披露了招股書,其擬在深交所創業板發行新股不超過3,237萬股,募集資金4.58億元,保薦機構為浙商證券。

《壹財信》梳理招股書後發現,法本信息一邊大舉購買理財產品,一邊舉債經營,但理財收益不敵利息支出;此外,法本信息還與實控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存在共用商號的情形。

理財收益不敵利息支出

法本信息是一家為客戶提供信息技術外包(ITO)服務的提供商,即主要承接客戶全部或部分IT系統相關業務,為其提供軟件外包服務。

據招股書,2016年至2019年1-6月,法本信息的營業收入分別為29,328.32萬元、43,156.64萬元、78,239.11萬元和56,972.70萬元。2017年、2018年,法本信息營業收入同比增長分別為47.15%和81.29%。

同期,分別實現淨利潤1,147.32萬元、3,185.09萬元、6,516.59萬元和4,387.44萬元,2017年、2018年,法本信息淨利潤同比增長分別為177.61%和104.60%。

綜上,法本信息報告期內業績增勢喜人,然而其報告期內存在一邊購買理財產品、一邊舉債經營的情況。

招股書顯示,2016年至2019年1-6月,法本信息的短期借款分別為4,405萬元、910萬元、4,110萬元和3,810萬元;法本信息還存在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和長期借款,2017年非流動負債為800萬元,2019年上半年非流動負債和長期借款分別為754.95萬元 、625.14 萬元。同期,法本信息因為借款產生的利息支出分別為190.67萬元、192.06萬元、135.72萬元和139.56萬元。

此外,報告期內法本信息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分別為204.62萬元、1,270.93萬元、1,276.35萬元和 -5,503.70萬元。

儘管最近一期現金流已處於"失血"狀態,但法本信息仍大舉購買理財產品,並且在此前的報告期內也使用了大量資金用於購買理財產品。

據招股書,2017年至2019年1-6月,法本信息分別將現金6,498.29萬元、5,088.17萬元、4,113.55萬元用於投資理財產品。

同期,法本信息通過購買理財產品獲得的收益分別為61.65萬元、177.93萬元和26.61萬元,主要系購買的廣發錢袋子貨幣基金及其他短期銀行理財產品收益。

令人不解的是,法本信息將大量資金用於購買理財產品所帶來的收益遠不及舉債經營所付出的利息費用,似乎在做"賠本"買賣?

與實控人的企業共用商號

除了理財收益不敵利息支出外,法本信息與實控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存在共用商號的情形。

招股書顯示,法本信息的前身深圳巴門尼德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深圳巴門尼德)成立於2006年11月8日,2010年深圳巴門尼德更名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法本有限),2015年法本有限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

截至2019年12月4日,法本信息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為嚴華,其直接持股46.62%,並通過三家員工持股平臺間接控制法本信息11.13%的股份,分別是深圳市木加林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下稱:木加林)、深圳市嘉嘉通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下稱:嘉嘉通)、深圳市耕讀邦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下稱:耕讀邦),嚴華直接及間接共計控制法本信息57.75%的股份。

目前,法本信息控股股東嚴華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除了木加林、嘉嘉通、耕讀邦之外,還包括研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研達電子)、深圳市金之鑫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下稱:金之鑫)、深圳市人合眾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下稱:人合眾)和深圳市法本電子有限公司(下稱:法本電子)。

值得關注的是,法本電子與法本信息出現了共用商號"法本"。

公開信息顯示,法本電子成立於2013年6月21日(發行人前身深圳巴門尼德更名三年後),註冊資本與實收資本均為128萬元,分別由嚴華持股61.09%,邱春城持股21.87%,深圳第一創業創新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3.13%,陳文慧(嚴華配偶)持股3.91%。法本電子主營業務為銷售電子產品、電子元器件,擁有2家全資子公司,分別為上海法本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法本)、法本電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下稱:香港法本)。

兩公司不僅共用商號,就連兩企業官網展示的商標圖也極為相似,如下圖所示:


法本信息IPO:理財收益不敵利息支出 與關聯方共用商號

(截圖來自法本信息官網)

法本信息IPO:理財收益不敵利息支出 與關聯方共用商號

(截圖來自法本電子官網)

商號是企業長期運營中形成的企業信譽的一部分,作為企業區別於同行的自身獨特性、識別性,是企業名稱中最核心的組成部分。商號不僅是識別企業的重要標誌,也是企業一項重要的無形資產。

擬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商號使用的專項管理制度,其控股股東、、經銷商及其他相關企業存在使用相同或相似商號的情況,顯然會引起市場混淆,這在審核過程中也會引起審核部門的關注。

此外,法本信息的信息披露工作等也存在問題,《壹財信》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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