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律令是啥样的?

隋唐律令是啥样的?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进入隋唐时期,已有了上千年的悠久历史,已建立过许多国祚(ɡuó zuò,祚,与“福”同义,用于专指帝王的宝座。“国祚”则引申为王朝维持的时间)或短或长的皇朝,而各皇朝也都或多或少地进行过立法活动。而且它们又都互相沿袭,因革损益,于是积累了不少法制建设上的经验教训,为隋唐进一步制定出较有系统、臻于完善的律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隋唐法制是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鼎盛时期,表现为律、令、格、式为主体的完备成文法体系。


(一)隋朝的律令


隋朝的典章制度多采自东魏和北齐。公元581年,杨坚命令高颎﹑郑译等人删定律﹑令,公元583年他又令苏威﹑牛弘更定律﹑令﹑格﹑式。从此律﹑令﹑格﹑式四者并行,完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典体系。

1.《开皇律》

杨坚一登上帝位,就积极地开展立法活动,于公元581年命大臣高颎、郑译、杨素等人“更定新律”,对以往律令作了较大改革。改革后的律令,得到了杨坚的肯定:“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他下诏予以颁行。其后,在公元583年第二次制定律令时,仍本着“损益”的原则,进行了范围更广、程度更深的改革,既总结了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经验,又吸取了《北齐律》的“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优点,于是产生了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500条文,共有12篇。《开皇律》把封建社会的立法发展到一个更高更新的水平。

2.《大业律》

  隋炀帝杨广在上台后不久便下令修订律令。杨广于大业二年命大臣牛弘等人重新制定律令,至大业三年修成《大业律》,条文也是500条,篇目却分为18篇。其中,既废除了十恶之条,又减轻刑法200多条,其他方面也“轻于旧”。这确实要比《开皇律》更进步。

  3.《开皇令》

开皇年间,高颎、李德林等人又奉命制定《开皇令》,总共27篇,分为30卷:《官品令》上、《官品令》下、《诸省台职员令》、《诸寺职员令》、《诸卫职员令》、《东宫职员令》、《行台诸监职员令》、《诸州郡县镇戍职员令》、《命妇品员令》、《祠令》、《户令》、《学令》、《选举令》、《封爵俸廪令》、《考课令》、《宫卫军防令》、《衣服令》、《卤簿令》上、《卤簿令》下、《仪制令》、《公式令》上、《公式令》下、《田令》、《赋役令》、《仓库厩牧令》、《关市令》、《假宁令》、《狱官令》、《丧葬令》、《杂令》。又有《目》1卷。大业年间也修订《大业令》30卷。


(二)唐朝的律令


  隋朝虽然是律﹑令﹑格﹑式四者并行的开始,但隋律(《开皇律》、《大业律》)及其令﹑格﹑式没有完整保存下来。唐朝明确规定国家正式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式四种,且有完整的律及其律疏保存到现在。

李渊效法杨坚父子,为了笼络人心,取得天下,因此李渊称帝就开始制定律令。唐朝其他皇帝即位后也都修改制定律令,同时也陆续制定格式并多次修订。其中,著名的有《武德律令》、《永徽律令》格式和《开元律令》格式。

“律”基本是刑法。唐律是唐朝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唐律共500条,分为12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令”是有关国家各项制度的规定,唐令大致分为30篇1500余条,重要篇目有:官品令、职员令、祠令、户令、选举令﹑考课令﹑宫卫令﹑军防令﹑衣服令﹑仪制令﹑公式令﹑田令﹑赋役令﹑仓库令﹑厩牧令、关市令﹑捕亡令、医疾令﹑假宁令、狱官令﹑营缮令﹑丧葬令﹑杂令。

唐令是典章制度的规定,它与秦汉时令往往与律相混不同,然而违令必至于法,要受到刑律的制裁,二者相互为用。

“格”是将皇帝诏敕整理为具有永久法律效力的法规,可补充或修订律、令、式。“式”是政府机关的实施细则。格、式的篇目都以官司命名。公元652年,唐高宗李治委派长孙无忌等19人编写《律疏》。公元653年完成,当时叫作《永徽律疏》,颁行全国,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与律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30卷。

  唐律在古代法律中比较科学、比较合理。不论是从编纂结构上看,还是从其具体的实施内容上看,唐律都具有较高科学性。唐律的条文较为简要、中肯,与其以前烦琐的法律条文相比,是较为先进的;而且唐律还体现了现代刑法学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唐律中规定了犯何种罪就应当受到何种惩罚,而且惩罚的幅度也与所犯罪行相适应。

唐律、令、格、式并行的制度为五代及宋所承袭。到宋朝,遂有敕、令、格、式的区别,而且敕的地位还重于令,这是既有沿袭又略有演变。至于刑律,则自宋、元以至于明、清,基本上以唐律为蓝本。

隋唐律令是啥样的?


(中国文史出版社 16开 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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