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逃犯,還幫忙藏匿

明知是逃犯,還幫忙藏匿

大家都知道,不能窩藏罪犯,但潁上的葉某偏偏明知故犯。最近,潁上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葉某犯窩藏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原來,2019年5月5日,韓某、張某、馬某三人逃至合肥市見到葉某。葉某在明知韓某、張某系網上在逃人員的情況下,為了幫助韓某、張某逃避公安機關抓捕,利用租賃的合肥市某公寓向二人提供藏匿處所。

隨後,合肥市公安局民警通過偵查發現韓某、張某、馬某藏身之處後,將三人抓獲。

2019年5月15日,潁上縣公安局民警將涉嫌窩藏罪的葉某抓獲。

經查,韓某、張某、馬某三人與王某等人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且系主要成員,三人因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近日,潁上法院對葉某進行了審判。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葉某明知對方是犯罪嫌疑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窩藏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受到懲處。葉某自願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因此,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說法

“窩藏”包括哪些行為?

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或者為其提供錢財,幫助其逃匿或者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意圖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住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其中,“窩藏”主要包括:

1、提供隱藏處所,例如將犯罪人留宿於家中;為犯罪人包用客房、租賃房屋、介紹至親友處隱藏。

2、提供財物,資助或協助犯罪人逃匿。例如提供路費、住宿費;給隱藏起來的犯罪分子送水、送飯等。

3、提供其他便利條件幫助逃匿。例如為犯罪分子帶路;指示逃匿的方向、路線、地點;提供交通便利等。

記者 楚楠楠 通訊員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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