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天金融”特大傳銷案二審宣判 二審法院這樣判的

3月23日,貴州省黔南州中繼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對外披露了“智天金融”特大現傳銷案二審宣判的判決書。金融騙局預警瞭解到,一審期間,鄧智天等多名被告人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貴州省羅甸縣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分別判處13年3年到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1000萬元到30萬元不等的罰金。

“智天金融”特大傳銷案二審宣判 二審法院這樣判的

原判認定,四川智天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天公司)成立於2015年8月24日,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人鄧智天,股東是鄧智天、馮文秀及吳開明,註冊資本1000萬元。


智天公司於2015年9月22日在深圳前海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掛牌,,在香港舉行了掛牌敲鐘儀式。該公司無實體經營,對外謊稱將於2019年9月在美國上市,以銷售智天原始股為名,向社會發布投資信息,以授課、開會、微信群等形式進行虛假宣傳,吸引社會人員繳費購買智天原始股以成為公司會員,再通過發展下線會員的形式以獲取計酬和返利。


智天公司規定,購買該公司股權獲得加入資格後,直接推薦發展一名下線人員可獲得銷售股權金額10%的直接推薦獎,發展下線人數與銷售金額達到一定數量,可組建團隊成為團隊長,團隊長可獲得管理獎,按照整個團隊銷售股權金額獲取一定比例的返利。

其中,鄧智天作為智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80%的股份,組織、安排智天公司掛牌,召開世界金融大會,虛假宣傳智天公司和自己本人,虛構擁有22萬億古玩,鼓吹智天公司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銷售股權資金的50%歸鄧智天支配,餘下50%的資金由其下線團隊獲取計酬和返利,其在銷售股權的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的作用,承擔管理、協調、宣傳的職責,鄧智天應對該傳銷組織負責。


馮文秀作為智天公司股東,持有公司10%的股份,受鄧智天直接領導和安排,宣傳智天公司和鄧智天,並負責培訓傳銷人員,作為鄧智天的直接下線。馮文秀加入該傳銷組織後,積極發展王昌波、賈和萍、趙小燕、李萍等人作為直接下線的團隊長,其在銷售股權的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管理團隊的職責。


2016年7月,鄧萍經鄧智天的發展加入智天傳銷組織,作為鄧智天的直接下線,後被鄧智天聘為智天公司副總裁,積極發展王某惠、劉某鋒、李某、卿某福、張某豔、宋某奇、李某楠、蔡某珍、嶽某等人作為直接下線的團隊長,其在銷售股權的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管理團隊的職責。


2017年12月,石某武經劉春英的發展加入智天傳銷組織,後成為鄧智天的直接下線,並被鄧智天聘為智天公司副總裁,積極發展周某敏、呂某軍、王某華、單某靜、孫某娟等人作為直接下線的團隊長,其在銷售股權的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管理團隊的職責。


2018年2月,王某惠加入智天傳銷組織,成為石俊武的直接下線團隊長,後轉為鄧萍的直接下線團隊長。因業績突出,被鄧智天聘為智天公司市場部副部長、區域經理、世界金融聯盟副總裁。

王某惠在加入傳銷組織後,積極發展下線,其在銷售股權的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管理團隊的職責。

截止案發,該傳銷組織層級達20層以上,參與傳銷活動人員達117102人以上,銷售股權資金達10億餘元以上。

其中 ,馮文秀髮展下線49149人,收取資金2億餘元;鄧萍發展下線23566人,收取資金4億餘元;石俊武發展下線43829人,收取資金2億餘元;王某惠發展下線4196人,收取資金5510萬餘元。


2019年12月31日,一審法院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做出上述判決。宣判後,除了王某惠外,其餘各被高人均不認罪,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各上訴人無視國家法律,以銷售股權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股權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下線人員及下線人員購買股權的多少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罪,且屬情節嚴重。


一審法院根據原審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法定罪判刑並無不當,且審判程序合法。


3月9日,二審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各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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