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刘尚锦挪用公款一案,由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刘尚锦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分享到: 閱讀更多 延安市人民檢察院 的文章 關鍵字: 金昌 刘尚 永昌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