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已婚男士出走,在被宣告死亡后改名另娶一妻,原配发现后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法律保护哪一个婚姻关系?

麦子Villa7


被宣告死亡,他还有什么权利结婚?即便持有假证件结婚,这个婚姻也是不受法律承认或者保护的。应判定第二段婚姻无效婚姻,但不构成重婚罪。但是构成非法同居。应判定该男子对妻子进行精神损失赔偿,以及判他有遗弃罪。


水木年华8614


此时法律保护的是后来新建立的婚姻关系,原配婚姻关系不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49条规定: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也就是说,只要该男子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与另一妻之间构建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到民政局登记),则该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当前司法实践的做法是,对于原配的婚姻关系,已经在该男子被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所以该男子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再婚的,也不构成重婚罪。

另外,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在法院撤销该男子的死亡宣告之后,原配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回复的除外。此时男子已经再婚,所以原配婚姻关系也不再恢复,不受法律保护。

不过有人认为,该男子再婚的行为可能涉嫌重婚罪

男子虽然被宣告死亡,但他自己对于自己有原配妻子这一点是明知的,事实上他与原配妻子的婚姻关系依旧存在,只不过法律不承认而已。但《刑法》当中的重婚以事实婚姻为基础。该男子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基础上还与他人结婚,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重婚罪的犯罪行为。

这个问题一直是法律没有明确的问题,欢迎大家在评论里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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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趣味


这种情况下,法律要保护这男子与原配的婚姻有效,后一个婚姻无效,男子还涉嫌后一个婚姻构成重婚,因为,这男子虽然被宣告死亡实际并未死亡,他改名换姓后与另外一个女人结婚 ,构成重婚,依法应当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第二个和他结婚的女人如果结婚的时候明知道他尚有婚姻尚未解除而与他结婚,这女人也会构成重婚罪,她不明知对方已婚,这女人则无罪。


黄玉成律师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婚姻法的规定,公民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为四年。也就是说,公民从下落不明那天起,连续四年音信全无的,四年期满后,法律上便认为该人已经死亡。如果该人原来有婚姻家庭,那么法律上认为该人的配偶是单身,经过法院死亡宣告后,其配偶可以另行与他人结婚;其个人财产亦开始了继承程序,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办理。

四年期满被宣告死亡,法律上便结束了原来的夫妻关系。此时,如果该人与他人结婚登记,法律是认可有效的。其原配发现了该人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也不可要求撤销其婚姻登记。

当然,如果法院没有进行死亡宣告,其配偶发现了该人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是可以申请撤销该人与他人的结婚登记的。


木棉说事


你好,保护后一个婚姻关系。


这种情况是有明确规定的:

《民通意见》第37条至第40条的规定,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效力:
(一)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其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夫妻关系
(二)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成都沈律s


真有毛病!你们还煞有介事地讨论!我只想问一句:该男子已经被宣告死亡,他没有身份证明可以领结婚证吗?


因为我不在乎


这里面有几个法律事实,需要逐一定性解决:

被宣告死亡者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应当依法追究其重婚的刑事责任。

申请宣告配偶死亡的一方配偶,依法要求撤销死亡宣告、恢复婚姻关系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为被宣告死亡者在离家出走后的婚姻是非法无效的。在这整个事件中还有财产权属归属和潜在的财产继承问题,在这些财产权属归属和财产继承问题上,法律是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受害方的。

如果是申请宣告配偶死亡的申请方在宣告死亡生效后重组家庭、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一方又重新出现并要求撤销原配偶重组的婚姻关系的,法院才可以在尊重重组家庭夫妻的意愿下酌情处理。


不糊涂时涂糊不


问题1.出走被宣告死亡后改名,改名是做假证?还是去户籍部门改名?应该是假证。

问题2.持假证登记结婚可以?婚姻有效?虚假身份登记的夫妻关系是否合法并受到法律保护。

问题3.原配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回复的除外。其配偶指的是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还是指被宣告死亡人本身?

问题4.假证办理的结婚证如果无效,是不是撤销死亡宣告后再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后,新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Alanandxing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法律保护第一个婚姻关系,后来的婚姻关系男方构成重婚罪,不受法律保护。

首先来分析你的问题,已婚男士甲出走,被妻子乙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后,甲改名取了丙为妻。乙发现后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法律保护的是甲和乙的婚姻,还是甲和丙的婚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七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明确,甲被宣告死亡后,与乙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但是,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大家仔细看法条,“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大家看清楚了吗,根据法条的意思,只要原配乙在甲的死亡宣告之前尚未再婚的,甲、乙的夫妻关系就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那么甲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再婚的行为,当然就构成重婚罪了,法律是不保护第二个婚姻关系的。

为什么会这么规定呢?其实大家理解法条所传递出来的意思就能理解了。

因为民法上宣告死亡的制度,保护的不是被宣告死亡人的利益,而是被宣告死亡人家属和利益相关人的利益。被宣告死亡人恶意隐姓埋名,偷偷结婚这种行为已经违背了这项制度设立的宗旨,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浙江杜律师


法律上支持第二种婚姻关系。 这种,宣告死亡的话婚姻关系自然终止,改嫁的话,受到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由此可知,如果配偶再婚了,再婚法律关系受到保护的,即便原配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原配的婚姻关系也是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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