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發佈!村民徵地補償款進了村支書腰包?貪汙罪!


2020年3月1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察網發佈了一則要聞,河南省一名黨支部書記王文經因犯貪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並處罰金12萬元。

中紀委發佈!村民徵地補償款進了村支書腰包?貪汙罪!

2017年3月,河南省濮陽市白衣閣鄉柳北村棚戶區改造,徵收該鄉吳屯村土地作為柳北村公共墓地。王文經負責協助白衣閣鄉政府從事徵地面積統計、上報及補償款申請、發放工作。當時徵地補償標準為4.6萬元/畝、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為2465元/畝、青苗補償標準為1200元/畝。

得知自己負責徵地面積統計、上報及補償款申請、發放工作後,王文經就動起了歪腦筋,打算從中撈一筆。

王文經擅自將兩戶村民緊鄰吳屯村的土地納入徵收範圍,並虛列2.3畝土地面積在其名下。除虛報自家徵地面積外,王文經還把手伸向了村民地上附著物補償款。王文經按照4.9萬元/畝的補償標準(含徵地補償費4.6萬元/畝、地上附著物補償費1800元/畝、青苗補償費1200元/畝)給群眾發放補償款,違規套取11萬餘元,除支付給古云鎮王堤口村兩戶村民2萬餘元外,王文經非法佔有剩餘的8萬餘元。

近年來,此類事件時有發生,比如河南蘭考五名村幹部私分補償款被判刑、成都新津縣鎮村幹部貪汙補償款117萬元、廣州白雲一村委會主任多次夥同副主任私分補償款被一窩端……

這些村幹部目無法紀,法制觀念淡薄,看似是“小微貪腐”,但其濫用職權,恃強凌弱,危害程度不可小覷,且打著“維護”村民利益的幌子,肆意妄為,嚴重損害村民利益,應當受到嚴肅處理。


一、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哪些?如何查詢到土地的價格?

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之一是,有些地方補償標準不公開、不透明,讓個別人“有機可乘”。

想要避免這部分人非法侵佔我們的徵地補償費用,首先需要了解徵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哪些以及如何查詢到自家的土地多少錢。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費、社保費用等。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統一按照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

我們可以登錄自然資源部門網站進行查詢,具體操作如下:

(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實施後,統一按照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


二、徵地補償費用如何進行分配?


徵地補償費的分配並不是村委會可以私自、隨意決定的。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對於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知:

1、對於土地補償費,村委會可以預留一定比例用於村內公共建設。

預留的土地補償費必須用於村務建設。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規定,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具有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的權限。村委會處理村集體公共管理事項,可以預留一定比例的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村內的公共建設或者公益用途,剩餘部分發放到村民手中。

預留比例需要經村民會議決定,並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綜上,未經正當程序表決的預留比例是不合法的。涉及徵收拆遷補償費使用、分配和處分的重要問題,並不是村委會或者個別人就可以私自決定,一定要通過由全體村民參加的村民會議,讓大家充分知曉、民主決定。如果沒有履行這些基本程序就作出決定,那麼就是違法的。

另外,我國各省政府針對本省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也作了明確的規定。一般來說,村委會可以留取土地補償費的10%-30%之間,用作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繼續發展,比如修建村裡公共設施、村學校、村道路等。

比如《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徵地區片價的通知》規定,土地補償費20%歸集體經濟組織,80%歸被徵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農戶。


村委會應依法公開土地補償費收支情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

村民有知情權,村委會應當及時、透明地公開公示土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並保障公開事宜的真實性。


2、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是直接發放給村民的,村委會不得擅自進行截留。


3、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分三種情況:

第一,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第二,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

第三,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中紀委發佈!村民徵地補償款進了村支書腰包?貪汙罪!

三、如何反映村委會的貪腐問題?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徵收、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徵、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汙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規定。

1、通過訴訟途徑追責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二款規定,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村委會或村委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利益的,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銷並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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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舉報平臺

我們可以通過電話或者網站登錄中央紀委監察部進行舉報,全國紀檢監察機關統一舉報電話為1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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