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青島海關發佈重要提醒!

青島海關提醒


出入境旅客一定要如實、完整、準確填報健康申明卡,並配合海關做好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等各項衛生檢疫措施,這既是對本人和家人健康安全的保護,也是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

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海關給予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如果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新冠肺炎已經國務院批准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近日,海關總署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依法懲處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六類定罪入刑的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

一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採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

二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採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塗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

三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

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五是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

六是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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