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单位“做到了”,才能要求员工“不做”

【案例】

王总的公司是一家专门提供环保类服务的公司。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避免人才流失,公司与每位入职的员工除签订劳动合同外,还额外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了员工在本公司任职的同时乃至于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也不能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不仅如此,该竞业限制协议还约定了十万元的违约金。

某天,王总听朋友说,在竞争公司见到了上个月从公司离职的员工刘某。王总认为,刘某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刘某的行为违反了该协议的约定,公司有权向刘某主张十万元的违约金。于是王总咨询律师如何启动法律程序。

竞业限制,单位“做到了”,才能要求员工“不做”

【律师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经营利益。但竞业限制条款还应当同时约定用人单位给与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有些地方性法规还规定了上述经济补偿数额的最低标准。也就是说,“竞业限制”并非只是劳动者单方负有限制择业的义务,用人单位同时负有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王总公司的竞业限制协议并未约定公司给与员工经济补偿,故此竞业限制协议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公司无权向刘某主张违约金。

竞业限制,单位“做到了”,才能要求员工“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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