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法院集中公开宣判3起危险驾驶罪案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是生活中的常识,这既是对他人,又是对自己负责。但是,总有那么极个别的“犟”人,偏偏不听劝告,怀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结果受到法律的惩处,吞下自酿的苦酒。

3月11日下午,郎溪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3起危险驾驶罪案件。3名被告人均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法院当庭判决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一至两个月拘役,并处三至五千元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宏于2019年9月14日21时许,酒后独自驾驶小轿车从郎溪县经济开发区的清泉宾馆驶往石涧路天天有福超市,在超市门口下车时,被执勤的交警发现,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度检测,结果为214mg/100ml。后经血样检测,刘某宏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0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

被告人史某瑞于2019年11月11日13时许,酒后独自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从郎溪县建平镇大杨村前良村自家门口出发,沿“村村通”路行驶至交叉路口时,发现张某华驾驶的平板车停在路口,影响三轮汽车通行,遂下车与张某华理论,产生纠纷。张某华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前往现场处置纠纷时,发现史某瑞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便将案件移交交管大队。交警随后赶至现场,对史某瑞进行呼气酒精度检测,结果为190mg/100ml,检测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79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查询,史某瑞未取得三轮汽车驾驶资格。

被告人赵某望于2019年11月25日晚,酒后驾驶小轿车,载着妻子从广德市誓节镇驶往郎溪县建平镇建材市场,行驶至郎溪县028县道5公里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其呼气酒精度检测结果为95mg/100ml,血样检测中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宏、史某瑞、赵某望三名被告人均违反交通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妨害交通运输安全,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宏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被告人史某瑞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三人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刘某宏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史某瑞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赵某望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近年来,危险驾驶罪案件频发,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酒后驾车,尤其是醉酒驾驶的严重危害性,从反面典型中吸取教训,自觉提高法治意识、安全意识,从我做起,杜绝侥幸心理,远离危险驾驶犯罪!”主审法官表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