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逃逸還謊稱事後喝酒壓驚?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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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酒是撞完了以後喝的

喝點酒壓壓驚。”

……


3月21日晚上8時許,嘉興南湖交警大隊餘新中隊接到電動車駕駛人小羅的報警,稱其被一輛白色轎車撞倒。


民警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小羅是一名外賣員,事故發生時騎電動車在送外賣,在餘新鎮新盛路仁仁超市門口處,一輛左轉中的白色轎車突然加速,撞上了正常直行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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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轎車司機下車查看情況、詢問傷勢,並將他扶到不遠處的椅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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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聞到對方身上有濃濃的酒味,問他是不是喝酒了,他一句話沒說就跑了……”小羅告訴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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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根據小羅及路人提供的線索,立即開展調查。經過半個多小時的排查,民警很快找到了肇事司機周某。民警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周某進行檢測,結果顯示其酒精含量為123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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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生事故時我沒喝酒,事後也沒想逃逸,回家是和家裡人商量處理辦法,後來由於太害怕了才喝了點酒壓壓驚……”面對民警進一步詢問,周某卻百般狡辯。


民警隨後又找了周某妻子以及當晚和周某一起喝酒的王某,並在王某的敘述中找到了突破口。原來,當天晚上7時許,周某和妻子到好久沒見的朋友王某家聚餐,其間周某駕駛王某的轎車到超市買了一瓶白酒,酒足飯飽後周某再次駕駛王某的轎車出門,準備去超市買菸,不料發生了事故。


第二天,在民警的耐心勸說和大量證據面前,周某終於承認了酒駕肇事逃逸的事實,並表示自己當時擔心酒駕撞人會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誤以為事後喝酒不用承擔相關責任,才想到用“事後喝酒壓壓驚”這樣的藉口。


真是荒唐!真是異想天開!


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以及交通肇事逃逸,周某可處6個月以下拘役,以及吊銷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考取。目前,該案件還在進一步處理中。


警方提醒:在2019年10月8日,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印發《關於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中明確指出,對被查獲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在呼氣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故意飲酒,經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立案查處。所以,事後喝酒無法成為駕駛人的“免罪符”。


喝酒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

要時刻牢記


記者:張歡 沈俊彥

製作:微小航

審核:王劍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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