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吹”来的官司

基本案情:X年X月X日,某镇东北角水泥电线杆的马某的电表箱电线打火先后引燃王某、孙某存放在电线杆下方的柴草,进而大火蔓延至张某所居住的房屋处,致使张某房屋被火烧毁,某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对该次火灾作出事故认定:电线杆最上方的电表箱内电线由于大风吹动造成电线接触不良打火引燃王某、孙某堆放在下方的可燃物发生火灾。

律师分析:本案是火灾引发的侵权纠纷。张某因火灾遭受财产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应当依据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来查明法律事实,并以此来确定各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首先,从某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可知,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是电表箱内电线由于大风吹动造成电线接触不良打火引燃下方可燃物;其次,某县电业局对该电表箱负有安全、管理和维护义务,电业局对起火点区域管理控制不足、疏于管理、未及时维护是导致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按照过错归则原则,电业局应对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再次,马某是该电表的产权人和使用人,也是受益人,应负有关注和注意火灾隐患的义务,由于其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其应承担次要责任;再次,王某、孙某违反规定,随意在电线杆附近堆放柴草致使打火引发火灾,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结果的原因之一,故其应各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定:本案系由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有无和大小的基本依据。某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所作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电线杆最上方的电表箱内电线由于大风吹动造成电线接触不良打火引燃王某、孙某堆放在下方的可燃物发生火灾。根据电力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本案中,某县电业局作为电力管理部门,其对电路未尽到检修和维护的义务,致使电表箱电线由于大风吹动造成接触不良打火引燃可燃物而引发火灾,某县电业局应对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确定由其承担60%的责任。马某是该电表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应负有关注和注意火灾隐患的义务,由于其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确定其承担30%的责任。王某、孙某违反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规定,随意在电线杆附近堆放柴草致使打火引发火灾,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各承担相应责任,确定承担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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