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高空坠物,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坠物被不少人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面对这样的“天降横祸”事故,法院该作何判决?

案情溯源

2018年9月,赵某作为监理公司现场监理员,在仪征某小区施工现场检查施工安全情况时,突然被4楼露台掉下的一块铁栏杆砸中。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赵某颈部脊髓损伤,并伴有脑震荡。


赵某出院后,多次和小区主体工程承建方甲公司协商赔偿问题,甲公司认为导致赵某受伤的铁栏杆防护项目是由乙公司直接分包给张某实际施工,故赔偿责任应该由发包方乙公司与承包人张某共同承担。另外,赵某系该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的安全、质量等均有管理义务,赵某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故对赵某的赔偿要求一直置之不理。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468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甲公司作为小区主体工程的承建方,有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的义务,对原告的人身伤害,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防护项目分包人张某、工程发包方乙公司亦为赔偿义务人,可在赔偿原告后依法向相关义务人追偿。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赵某赔偿款14680元。

法条链接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第五条: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现象频发,根源在于对其危险性认识不足,对建筑物、悬挂物未尽到合力的管理和注意义务。

小疏忽可能酿成大悲剧。你的一点点疏忽,不仅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害,还会使自己面临法律的惩罚。所以,要做好危险排查工作,对家里的建筑物、悬挂物谨慎管理,减少坠落的可能;尤其不能随意抛掷物品,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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