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父愛母愛“綁架”孩子!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和睦則社會安定,家庭幸福則社會祥和,家庭文明則社會文明。近年來,江蘇法院家事案件每年均在10萬件以上。妥善化解各類家事糾紛,有效維護婦女、兒童、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家事審判定紛止爭、創傷治癒的職能是當前人民法院有效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抓手。

近日,省法院和省婦聯聯合向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發佈具有典型意義的婚姻家庭十大案例,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示範與引領功能,彰顯家庭文明新風尚。下面,我們和大家分享一則父母積怨探望難,法官幫助調解的案例。

一、案情

奚某(男)與張某(女)於2010年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二子奚甲、奚乙。2016年,奚某與張某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時確定奚甲由張某負責撫養並承擔全部撫養費用,奚乙由奚某負責撫養並承擔全部撫養費用。2017年4月,張某起訴奚某主張對奚乙的探望權,奚某也起訴主張對奚甲的探望權,經法院調解,協商確定了二人對兩子在平時和暑假期間具體探望的時間和方式。後奚某以探望奚甲受阻為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8年9月,張某向法院提起本訴,以奚某探望奚甲存在不利於奚甲的情形為由要求中止奚某的探望權。奚某辯稱其不存在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行為,反而是張某一再阻礙其探望。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張某和奚某在教育孩子的過程中均存在一定的問題,兩人之間的矛盾和爭吵給孩子帶來了一定的傷害。訴訟期間,雙方仍各不相讓,矛盾難調。鑑於奚甲已年滿8週歲,承辦法官充分運用心理諮詢技巧,和奚甲耐心溝通、交流,開導奚甲的同時,聽取奚甲內心的真實想法。同時,在傳達孩子心聲的同時,讓張某意識到父愛情感的滿足對孩子心靈健康成長的重要性。後張某撤回起訴。

二、律師意見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處理涉少家事案件的基本原則。關注孩子的需求,傾聽孩子的心聲在處理探望權、撫養權等家事糾紛中,是法官作出裁判前的重要一環。《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權的合理行使,能夠有效減輕父母離異對孩子造成的不利影響,不缺席的父愛和母愛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發展,非因法定中止事由的出現,不得任意阻礙、限制和剝奪探望權的行使。心理疏導有效介入家事案件是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其對化解家事糾紛的積極作用日益顯著。

司法實踐中,除聘請專業的心理諮詢人員介入家事案件這一方式以外,越來越多的家事法官開始學習心理諮詢知識和技巧,輔助於矛盾的高效化解。本案中,掌握一定心理諮詢知識和技巧的承辦法官,更易察覺孩子的心理需求、探究當事人的心理癥結,從而幫助當事人走出心理誤區,正視父親的探望對孩子的積極意義和必要性,從而妥善化解矛盾。

以上就是今天的內容,接下來我們還會和大家分享其他幾則婚姻家事類的經典案例,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關注我們。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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