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局不去找被執行人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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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隱匿,轉移財產,自導訟訴自己繼而財產保全,長期不執行拍賣,其他保全人只能乾瞪眼,對於惡劣債務人執行局能力有限,權力有限,偵查手段有限,辦案人員有限,這是無法迴避的執行難的客觀事實,強力建議公安介入聯合辦公,專職機構監督指導,納入政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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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局不去找被執行人是有很多原因的,並不一定就是你所想的那個原因。因此具體你該如何應對,還是要分情況討論。


如題所述,甲獲得勝訴判決後,債務人乙仍不主動履行債務。於是,甲一怒之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甲的案子執行庭立案以後,卻遲遲不見執行法官有任何行動,乙仍然堂而皇之地逍遙法外,這讓甲看在眼裡後心急如焚、怒火中燒。那麼,這是否意味著,執行法官就真的沒有任何作為呢?

答案是否定的。最有可能的情況是,執行庭立案以後,就把乙的銀行賬戶、支付寶賬戶、微信賬戶都給凍結了,但乙的這些賬戶本就沒有什麼錢,凍不凍結都對他沒有任何的實質影響。當這起案件具體分配到執行法官後,執行法官便會網絡查控他的財產。但是,很有可能執行法官沒有查控到他的名下有任何財產,也沒有掌握乙的任何的財產線索。這時候,執行法官就真的是無計可施了。

所以,執行法官沒有行動,並不意味著他們在不作為,而是因為根本不能採取任何行動,根本就是寸步難行。對於那些一窮二白的老賴們,任誰都沒有任何辦法。當然,法官畢竟案件纏身,不可能把所有精力都投入到一個案件上,但甲不一樣,只有當前這起案件讓他揪心。因此,甲可以自行尋找財產線索,然後提供給執行法官。必要時,甲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懸賞令,尋求知情人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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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普遍的問題是,執行局人少案多,叫他們長期盯住一個案子不太現實,其實當事人完全可以自己想辦法。

例如我們在青島李滄的案子有一個老賴叫武鑫,原籍沂水,現住即墨,是個九零後,2016年秋在青島李滄區漢川路交通肇事撞死一人,撞殘一人(一級傷殘)後玩失蹤。強制執行立案後,過了一個階段,執行局說,此人名下無財產,人也找不到。這個老賴每過一段時間就換一個電話號碼,同時也換一個住處。 我們也不能幹等,在網上發佈懸賞通告,凡是提供此人行蹤和財產線索的,獎勵2000元,外加查獲財產的10%。過了不長時間,就有線索反饋,這個老賴一直躲在即墨,賣傢俱、賣衣服,兼做一些見不得人的生意,每月收入有6000多元,甚至還有一張往來港澳通行證。下一步我們準備進一步整理證據,追究此老賴的拒執罪。

從反饋的情況來看,儘管這個老賴死硬異常,但是也處處暴露出其外強中乾的醜態。例如,平日出門,老是戴著個大口罩,碰到即墨的熟人都不敢打招呼,住處、手機號沒多少日子就換一個,看得出,這個老賴過得也不舒服。實際上加入臨控的老賴,相關部門的人像比對系統一直在監控其行蹤,一旦在攝像頭下邊出現,系統會立即報警。這個黑心的老賴她願意賴,就先這麼受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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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局是人民法院的一個內設機構,專門負責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包括判決書、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和公證債權文書等。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生效以後,義務人拒不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去人民法院訟訴服務中心立案申請強制執行。

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以後,法院會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進行查詢並採取執行措施,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申請執行人就可以什麼都不做了。

一方面,近年來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執行案件數量呈逐年遞增趨勢,案多人少的的矛盾越發突出。東部發達地區很多基層法院的執行法官人均結案數都已經突破四百。如果僅僅依靠執行法官,那麼很難取得理想的效果。

另一方面,執行局僅僅是執行實施機構並不是偵察機構,與公安機關相比執行局存在查人找物難的問題。現階段執行局並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和技術手段用於尋找被執行人。

根據司法實踐如果要找到被執行人,建議你和執行法官保持經常性的溝通。如果有被執行人的線索,你要第一時間向執行法官提供。如果執行局和當地公安機關合作建立了執行警務局,那麼你可以向法官申請要求公安機關協助查找被執行人。最後大多數情況下申請人和被執行人都是很熟悉的,有的曾經還是很好的朋友,相比於執行法官申請執行人更瞭解被執行人。你可以自己想辦法跟蹤或打聽到被執行人的下落然後及時通知執行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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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局找不到被執行人如何處理

執行局找不到被執行人的情況下,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被執行人失蹤是逃避不了執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法院執行局辦案流程

1、法院執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經批准後可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2、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後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3、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

4、申請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查證、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予以核查。

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後10日內啟動調查程序。

5、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的調查。

執行中採取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內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6、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它財產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三、被執行人的哪些財產可以被執行

理論上講,被執行人的所有財產均可以被法院強制執行。但是法院執行中,執行申請人有義務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法院也有職責依法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

根據實踐經驗,當事人應當委託律師積極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然後由法院進一步查實後進行執行,尤其是當前法院案件多、執行人員少、各部門對法院的執行不配合等因素困擾執行,因此當事人主動另闢蹊徑、查找線索成為案件得以成功執行的關鍵。

目前,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屬於法院執行的重點,也是律師調查查找的重點: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理財產品、有價證券;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託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執行局找不到被執行人該如何處理”問題進行的解答,執行局找不到被執行人的情況下,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被執行人失蹤是逃避不了執行的。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華律網進行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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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一樣的炒幣機器人


找不到人。誰也沒有辦法。

別說是借了你的錢。就算是個殺人犯,找不到人也沒辦法。

畢竟案子已經到了執行局了。說明他名下也沒有什麼可供財產可查。

那麼法院會根據情況給你下達終結本次執行通知書。等到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時候,在恢復執行。

不過法院在下達終本執行通知書以後,會每隔6個月,通過網絡查找一下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如果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財產往來。法院可立即回覆執行。

你也可以積極配合法院,查找被執行人的線索。這樣更有利於法院的執行工作。

借款的本身是由你們達成了一種協議。所以你也要負上一定的責任。

不過作為原告也不要灰心。現在信用體制逐漸的完善。不急到各行各業。如果金額不大。不用過於擔心。

不怕被執行人跑,就怕被執行人年老體衰。又無財產可查。而且欠款金額較大。






異鄉超哥


申請人不提供被執行人線索,一問三不知,法院幹警也被氣的不行。

不少申請人什麼線索也沒有,所有的壓力都轉給法院,用腳趾頭想想,怎麼可以這樣。每個執行法官手裡有幾千個案子,自然先給有線索的申請人解決。這是一定的。


法院執行幹警是人,不是神。

案多人少,人的精力,時間都是有限的,每年都有幾百個新立的執行案子,在加上舊存,很多執行法官需要執行幾千個案子。每個案子都很急,誰的錢不是錢啊,自然先給有線索的辦理。配合法院工作,才能更快的執行。

法院沒有偵查系統。

法院沒法定位被執行人,偵查系統只有公安.國安有。法院找被執行人的難度,不比申請人容易。申請人最起碼還是老賴的熟人,提供線索比法院海底撈針好的多。

是否有找的意義。

有的被執行人沒有還款能力,真的沒錢,你抓他幹嘛?!還有個別老賴身體條件不符合拘留條件,抓到拘留所也不收,怎麼辦?!

很多執行案件背後,有很深的恩怨。

單純的財產糾紛還好,很多案件不僅僅是財產糾紛,比如婚姻財產糾紛,農村宅基地糾紛等,矛盾激化後可能會出人命。不是嚇唬你。


我們應該怎麼辦?!

要會規避風險。

亡羊補牢終究不好,不要為了一點貪念,就把錢借出去。為了一點利息,把本金都搭進去。細細老賴可惡,但你自己為了一點點蠅頭小利就把錢給老賴,你自己的行為可惡嗎?!在借錢之前可以辦理公證,抵押等措施,有效降低損失。

可以申請懸賞。

如果你實在找不到被執行人,可以申請懸賞尋找被執行人,人多力量大,強過你自己尋找。

多向老賴的朋友打聽。

沒有共同的生活交集,不可能相互借錢,想打聽還是能找到很多線索的。

現在執行案件多,矛盾點多,風險高。不只是當事人痛苦,包括法官也不想幹執行,很多法院執行局幹警人數較少,法院領導需要做大量的思想工作才能把法官調到執行崗位。

其實和社會上其他的工作一樣,累死累活又被誤解的活兒,沒人想幹!!

如果有不同的意見,歡迎在評論區留言。


夏蟲冰語K


遇到此種執行難的問題,如果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沒有執行的,可以嘗試向該執行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提級執行的書面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根據<>132. 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的執行案件(包括受委託執行的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執行結案的,應當作出裁定、決定、通知而不製作的,或應當依法實施具體執行行為而不實施的,應當督促下級法院限期執行,及時作出有關裁定等法律文書,或採取相應措施。對下級法院長期未能執結的案件,確有必要的,上級法院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與下級法院共同執行,也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法院執行。




嘉安劉律師


沒有找不到的人,只是願不願意找。首先當執行局找不到人後可以通過公安系統查找被執行人,在現在的大數據時代,每個人的一言一行都可以通過大數據顯示。其次如果該當事人繼續藏匿,法院可以要求檢察院依據拒執罪起訴該人,後面由鞏安機關負責抓捕。


空格鍵4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申請的強制執行案件,有義務主動採取相關執行措施,這其中也包括尋找被執行人下落。

但是由於現實司法狀況,即執行局的執行案件非常多,但是人手卻不足,被執行人有意規避執行等因素,導致執行局不可能每一執行案件中都會做到財產詳盡調查和找人等事宜。

為了實現自己的債權,更多的時候還是需要依靠當事人自己,申請執行人應當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在自己的案件中,畢竟那是自己的債權。

如有執行方面的疑難問題,可以關注“強制執行懸賞網”,也歡迎評論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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