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开票,会有风险吗?


提前开票,会有风险吗?

【案例场景】

A公司是油品运输公司,日常与中石化有业务往来,某客户在中石化买了100吨油,运费加油钱一起付给了中石化,现在中石化要求A公司直接给客户开具运费发票,但是A公司不是一次性全运过去,有可能要1年才运完,运费也是中石化月结,但是中石化却要求A公司一次性把这100吨油的运费全部开具发票给买油的客户,这样对A公司的税务有什么影响吗?

(案例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

【相关回复】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风险点睛】

中石化要求A油品运输公司直接开票给客户合理吗?

上述案例中,客户明明是在中石化买的油,运费加油钱一起付给中石化了,中石化为何不直接开具运费发票,非得让该运输公司来开具?这边需要注意了,如果A公司、客户、中石化签订了三方协议,中石化只是作为“代理”代收转付运费款,实际由该油品运输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比如运输途中因操作不慎,货物损毁时,由运输公司向客户承担赔偿责任,那实际上就是运输公司给客户提供的运输服务,虽然没有直接收款,但运输公司可以向客户开具“交通运输服务”的发票。

那中石化收取运费属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导致中石化也需要就这笔运费缴纳增值税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因此,中石化不需要就这笔运费缴纳增值税。

提前开票,会有风险吗?

中石化可不可以直接向客户开具运费发票?

如果中石化和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收取运费后,由中石化承担承运人责任,中石化再委托实际承运人A公司,让A公司以中石化的名义完成运输,属于交通运输服务中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因此,中石化可以就向客户收取的运费部分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若运输服务不再经营范围内,可以根据下面的规定开具发票: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 提醒:实务中有些税局不区分是否临时性业务都会要求先增加经营范围再开具发票,具体操作建议和主管税局沟通。

A油品运输公司能否提前一次性开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我们可以看出,提前开票,就提前发生了纳税义务,税务上的影响就是纳税人需要提前缴纳税款;我们再看下四川12366的回复,大白话说就是你必须实际有相应的业务,才能开具相应的发票,那A公司和客户之间有业务吗?根据以上分析,A公司确实有直接或间接的给客户提供了运输服务,根据中石化在这个交易中扮演的角色、承担的责任,开票上面有差异,如果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客户提供运输,并承担承运人责任,那A公司可以直接向客户开具运费发票,能不能提前一次性开,取决于合同中有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以及A公司和中石化谁更强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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