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物業公司與社區、住建部門都不願意配合小區業主成立業委會?

冰山上的來客772


告訴大家一個好消息!我居住的小區咋晚有熱心的業主組織人,拿著資料上門找人簽字。我親眼看到有三張信函,一張是街道辦事處的,一張派出所的,一張住建局的,信函上的內容大致是:鑑於你小區物業管理委託合於2020年2月1日到期,同意你小區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同意你小區業主申請解出原來物業管理合同,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物管公司進入小區的要求。

通過這些措施,個人感覺,原來被動接受物管的無奈狀況已經結束,由業主自行作主招聘物業,真正當一回家的感覺來了。我想,只要在簽訂合同時能明確規定好物業該履行的那些條款,物業服務不到位該有什麼處罰,甚至能做主終止合同,將自己小區的命運掌握在所有業主的手中。我還是奉行那句話,只要我們配合物業、主動交費,但是你物業做得不好,就別怪業主叫你走人。


龍行7372834


我們小區,經過千辛萬苦成立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牽頭把舊物業攆走,新物業沒有經過招投標,也沒通知業主開會,直接找個人過來成立新物業公司,然後忽悠業主去簽字,說是物業費降低1毛一平方,停車費由250一個月降到50一個月,(結果的現在好像150一個月)當時好多業主聽說降低物業費和停車費就裡就簽字,結果新物業公司就換了個老闆,裡面的保安和清潔還是原來物業公司的人。請問這是什麼操作,我能懷疑業委會的私心嗎?還有這合法嗎!


風緣46


物業公司的背後都是開發商,絕大多數的小區,開發商的態度直接決定了成立業委會的工作進度。這是我參與了30多個小區業主大會籌備得出的結論,不一定完全正確,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要物業公司配合成立業委會,本身就很奇怪,誰會主動配合去成立一個將來監督自己的組織。但是好在前期物業其實也沒有權力來阻止成立業委會,甚至說我們根本都不用理會前期物業的態度。(物業公司需要提供的業主清冊,開發商可以督促物業交出來)

但是開發商的態度就很關鍵了,小區所有的資料都在開發商那裡,將來業委會成立之後的公建配套用房等,都需要開發商配合移交,很多地區把開發商也列為籌備組成員之一。開發商不願意配合成立業委會的原因不外乎兩種,一是小區房屋、商鋪、車位尚未銷售完畢,開發商需要一個能維護他利益的物業。二是前期物業是開發商的子公司,小區有利可圖,不想過早放棄。

所謂住建部門不願意配合成立業委會,這種情況也有,通常也有幾種情況,一是當年度申請成立業委會的小區數量過多,需要排計劃。二是小區房屋質量、公共設備設施存在缺陷,需要開發商先行修復後再啟動業委會。三是小區業主積極性不高,貿然成立業委會,很容易半途而廢。

成立業委會需要開發商、業主、居委會共同努力,業主廣泛的參與度,才能取得良好的結果。


業委會的正確打開方式


為什麼物業公司、社區、住建部都不願配合小區業主成立業委會?

我認為,現在的物業公司,好像比較鬆懈,有很多本該歸物業公司管理的事情,物業公司都不太去督促,有些事情反映或找到他們,他們說,人手少,管不過來,就拿我曾經住過的一個小區來說:為了老人出行方便住在一樓,儘管一樓自己收拾的很乾淨,卻檔不住鄰近家拾破爛的。臨近家窗臺下堆的都是撿來的紙殼、塑料廢舊品等,別人休息時他們不休息,弄的破爛到處亂響,想午休睡個覺也睡不好。這還不算本家上面的二樓、三樓,包括四樓都有電瓶車的充電線墜下來給他們自家的電瓶車充電。為了防止危險和火災發生,不光是電話,還是親自去和物業提出整改一下,他們都無動於衷,是怎樣還是怎樣。但作為我們住戶很無奈,只能提心吊膽的看著,說的多了,可能還要影響鄰里糾紛。有時也能看到社區居委會的人下來,和她們反映,她們的說法是:你們是業主,應該找物業,就這樣一件事的解決真是很難、很無奈……。

如果說小區業主成立業委會,可能還更接地氣一些,好比說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由各部的配合,有監督,有考核……業主反映情況會更現實更及時的解決一些。

當然一切都是在真正能作為的情況下產生的,如果不作為怕也會空置……。

再有就是越有接地氣,能解決實際問題的部門出現,那些只想享受利益,不做事的部門就空置起來,也可能在一定的時候會被淘汰,對個人利益也有危險,所以誰不想穩穩的坐享其成呢?這裡的事情也有些複雜……。



威威wang


這個事情的從幾個方面分析;

1、物業與業主的法律法規沒有真正宣傳落實到位,都想在法律法規邊緣的灰色地帶遊走(按照“物業法和物權法”)。

2、政府相關的職能部門不給力,都在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對他(她)們沒有利益上的瓜葛,都不願意去撐頭躺渾水。

3、一個好的業主委員會班子嚴格來講,他(她)是要站在公正立場上說話做事的(業主委員會也沒有利益可得),誰個願意出來呢?4、涉及到這裡面的其他法律法規,要真正落實、執行都非常的難(小區房屋建築維修基金)問題。(例如:小區維修基金的繳納、申請使用問題,這是地方政府的一個小金庫啊),小區業主房屋建築需要維修時候,這項資金申請使用過程非常的困難的。

總的來說,法律法規的落實、執行、監督還有很多還是在真空地帶。成立業主委員會,政府相關部門領導就要加入到業主代表班子成員裡面來,他(她)們是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和監督者啊,可是在實際情況中呢?還是那句話(與他(她)們沒有利益的事誰都不願意來做)。


果世江


這個問題真的很複雜,我們來分析一下:

1.首先是法規方面的問題。目前全國還沒有一部統一的物業管理法規,對於如何組建業委會,也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款,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街道居委會、發展商、前期物業公司、業主在這個過程中必須承擔什麼工作和職責沒有法律依據。雖然各地在成立業委會方面,都有制定相應的地方文件,但這些文件多是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出現,法律約束力度不夠。

2.其次是業主自身存在問題。應該說,導致眾多小區業委會不能成立,開發商及物業公司等有一定的責任,但是作為業主自身也存在一些問題。

首先,部分業主自身法律意識淡薄,維權意識不夠,對成立業委會的態度不夠積極;有的業主認為即使沒有業委會,小區管理也不算錯,沒必要成立;有些業主雷聲大雨點小,只懂得一味喊維權,卻不願站出來為大家服務;不參與組建業委會的各項活動;其次是有社會責任感的業主不多,無報酬願意成為委員為廣大業主服務的人不多;再次是部分業主自身不團結,互相對峙,使得成立工作和活動難以開展; 成立業委會不容易,有業主肯站出來為廣大業主服務更不容易;選出的籌備組沒有達到人數要求。小區業主參與動機不端正等問題也是困阻業委會成立的主要原因;部分業主存在的搭便車的想法,缺乏奉獻精神。

3.再次是開發商或前期物業公司的問題。物業管理公司以“保護購房人隱私”等為藉口,拒不向業主和有關部門提交業主清單;因為小區業主之間相互並不熟悉,也缺少聯繫,所有業主的資料也在開發商手裡,想繞過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成立業委會不是很現實。由於我國85%以上的物業就是發展商組建的物業公司在管理,害怕業委會成立之後暴露其開發中存在的問題或改聘物業公司,所以他們的配合並不積極。

4.最後是政府部門管理方面的問題。主管部門否認提供的材料可信度不高不予備案;具體表現為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人力不夠,協管前期物業公司成立業委會的力度不夠;街道居委會專業水平不夠,對如何進行業委會的成立程序和具體工作不清楚;沒有成立專業的業委會指導或聯合組織,對業主、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籌建組的指導力度不夠。









古流香紅木老鄭


物業公司和業委會和住建部門根本是沒有矛盾的,簡單點就是業委會要成立才能更好監督物業公司,然而物業公司應隸屬於社區下屬單位,社區有人事任免,工薪發放,安全管理等權利,因為業主們都在該社區的轄區內,所以業主們也要做好積極的配合共同搞好小區的各項安全文明建設。


用戶4548540043045


為啥不自己成立業委會?我們倆個小區已經自己成立業委會,所以兩個小區都換了物業,服務質量明顯提升了,沒有你們說的業主不滿意的情況,以前不一樣。還有些沒換,但是服務還可以,逼迫不得已肯定有人牽頭成立業委會,很簡單微信二維碼每天鬥智鬥勇貼小區電梯,每家每戶發,超過三分之二通過,社區備案剩下的換物業就是了。


CQmzyqj


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近年來的文件精神,區縣住建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對成立業委會負有法定的扶助、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這是克服業委會成立困難的依靠和武器,對凡是阻撓、推諉組建業委會的任何一級部門,業主們有權向紀委投訴,有權去法院起訴他們,告他們"行政不作為",這是公民的法定權力。

已經有一些小區的業主通過打官司,開通了組建業委會的大門。

作為業主,都應該好好學習學習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還有住建部《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法律和政策規定:

業主大會才是小區的最高權力機構,業委會是其下屬的執行機構。

業委會由業主大會會議直接選舉產生,並在其監督下工作,為業主大會負責。

業委會必須要定期不定期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向大會彙報工作,接受業主們的質詢。

業主大會有權罷免、改選不稱職的業委會成員。

有的小區還在業主大會下設立監事會,負責對業委會的工作進行日常監督。

業委會不是鐵交椅,業主們能選舉它,就能監督它、罷免它!

總之,這一套業主大會制度是比較完備的,具有監督制衡機制。

業主們要想成為小區的主人,就必須要學習法律政策,先成為合格的業主。


執中bj1


維修基金,公共收益惹的禍,如果不成立業委會,物業就可以套用維修基金,公共收益就全歸了物業公司,一旦成立業委會物業要用每一分錢都要經過業委會批准,數目大的甚至要經過業主大會批准,並且物業公司還要在規定的時間向全體業主公佈小區賬目,有的物業公司跟有些有關部門關係非常融洽,他們也不希望小區成立業委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