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財產保險濟寧中心支公司、法人和主要負責人被法院限制高消費

時間:2020-03-26 09:51:58 來源:消費日報網

消費日報網城市3月26日山東訊 (孫明閣) 日前,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及法人和主要負責人被法院限制高消費。

陽光財產保險濟寧中心支公司、法人和主要負責人被法院限制高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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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沭陽縣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 (2019)蘇1322執8781號】顯示,該院於2019年11月15日立案執行申請人李華、楊小利、楊愛娟、楊愛林、楊勝利、楊學寬申請執行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因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 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你單位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該保險公司及其單位(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馬士柱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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