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让司法有温度

法律条文是冰冷的,但司法可以有温度。近日,江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付某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时,得知付某因患病长期在普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间不能确定。办理该案的检察官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情况特殊,采取“上门”办案的方式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付某明知私自持有枪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却抱着侥幸心理持有枪支,最终被公安机关查获。审查起诉过程中,付某某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行为定性、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等方面的意见无异议,并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上门”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让司法有温度

办案检察官综合考虑本案案件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在听取辩护人意见并联系值班律师后,于3月20日、21日两次来到医院,在向付某充分释理说法的基础上再次听取其意见。付某现场向检察官和值班律师表达了认罪认罚意愿,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确认。随后,检察官根据本案对付某进行了释法说理,使其充分认识到非法持有枪支不仅是违法犯罪行为,更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会给身边亲友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鉴于付某的身体状况,检察官在自行补充侦查收集相关证据后,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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