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案說法】我自己購買的車庫,還需要“證明”嗎

企觀報紙 2017-7-10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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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段時間,有關媒體報道“證明我媽是我媽”成了網絡的關注焦點話題。“證明我媽就是我媽”,怎麼就這麼不容易?”而更令陳先生窩火的是,這一難題的解決,最終得益於向旅行社交了60元錢,就不需要再去證明他媽就是他媽了。


陳先生的遭遇,並非孤例,很多人在辦事過程中遇到過類似令人啼笑皆非的證明:要證明你爸是你爸,要證明你沒犯過罪,要證明你沒結過婚,要證明你沒有要過孩子,要證明你沒買過房……這樣的“奇葩”事,發生在河北大名“一樁車庫購買案”有同樣的色彩。“我自己購買的車庫,發票手續都是我的,還需要證明是我買的嗎?


案件還原


近日在河北大名縣發生的一樁“車庫糾紛”案,格外引人注目。離譜的是:我自己從房地產開發商處購買的“車庫”,有買車庫票據、有人一塊去買的《證明》、房地產公司也出具相關《證明》 。“奇葩”的是法院卻判決“車庫不是我買的”,是他人買的。我買的車庫,我還需要“證明”嗎?


閆國衛、閆泰垚、高慶霞從河北天驕房地產公司購買的四間儲藏間(本案稱車庫),且房地產公司出具相關《證明》系閆國衛、閆泰垚、高慶霞所購買,法院卻判決:儲藏間(車庫)兩間是原告閆曉慶購買,從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閆國衛、閆泰垚、高慶霞說:“我自己出錢、自己親自購買交款,自己挑選的買的儲藏間(車庫)所有票據都是我的,6年以後咋就不是我的呢?我買的車庫,我還需要證明是我的嗎?沒有任何證據可以推翻我購買的儲藏間(車庫),法院卻判決是閆曉慶買的,太離譜。


車庫是誰買的?購買車庫發生在2010年8月8日,為何在過去了近6年後的2016年7月12日又起訴到大名縣法院?按照規定,本案中買賣車庫已經過去了近6年,早已過了訴訟時效,為何又重新立案?這一切與兩家曾經的積怨有關,2016年5月的拆遷鉅額賠償引發了雙方爭奪車庫(儲藏間)事件。


2016年7月11日原告閆曉慶(化名)訴稱:在2010年8月8日原告在大名縣外貿局家屬院4號樓購買了兩間車庫(11、12號),原告將購買車庫款交給了售樓部,被告閆國衛當時在外貿局家屬院居住,同時在該處購買了兩間車庫,原告和被告閆國衛系叔伯兄妹關係,為了不影響被告的鄰里關係,四間車庫的交款手續都開在了閆國衛和其妻子的名下。2016年5月縣政府將外貿局家屬院車庫拆除,三被告不經原告知道,將原告的車庫補償款129455元全部領走。三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現在提起訴訟。


閆國衛稱:閆曉慶訴訟主體不適格。誰拆除了你的車庫,向誰主張拆遷款。閆國衛、閆泰垚、高慶霞沒有拆除閆曉慶的車庫,其主張權利拆遷款主體不適格,應該駁回閆曉慶的起訴;閆國衛、閆泰垚、高慶霞向法庭出示了2010年8月8日購買儲藏間的票據,充分證明11號、12號儲藏間是三人購買的,與閆曉慶沒有任何關係;三人購買11號、12號儲藏間已經6年一直佔用、使用,收益直到拆遷。閆曉慶從未主張過權利和提出過異議。11號、12號儲藏間從購買到拆遷,早已經過了法定兩年訴訟期限;因此原告閆曉慶的訴訟主張拆遷款一案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2017年4月27日大名縣法院作出判決:本原被告爭議的焦點是本案中的11、12號車款系誰購買及權屬。11、12號車庫拆遷補償款是否返還?被告閆國衛、閆泰垚、高慶霞提交了購買車庫的收據上顯示:閆國衛、高慶霞金額38000元。河北天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購買證明和李秀萍、周俊松證明11、12號車庫系被告購買,為被告所有。


法院認為上述四證據不足以確定11、12號車庫權屬,不能排除原告享有權利的可能。原告遞交了大名縣住房與城鄉建設局的證明、大名鎮派出所的證明、北祥雲傳播報紙、原被告談話的視聽資料等證據,其中原告遞交的視聽資料不是原始載體而是複製件。被告閆國衛、高慶霞不認可該證據談話內容。


法院認為:原告遞交兩個國家機關的證明,證明原被告對11、12號車庫權屬問題存在爭議,兩個證據與視聽資料證據形成證據鏈,結合案件的情況,原告的證據證明力較大,對原告的上述證據予以確認,本院對原告主張的11、12號車庫為其購買的事實予以確認。對被告提出11、12號車庫為其購買的意見不予採納。判決閆國衛、閆泰垚、高慶霞給付原告閆曉慶拆遷補償款129455元。


專家觀點


針對車庫糾紛案,其中涉及拆遷補償等法律問題。江平法律諮詢機構法律專家委員會陳思主任對本案做了法律解讀。如果閆國衛、閆泰垚、高慶霞等人提供的案件卷宗材料屬實,那麼本案判決受質疑。關鍵是我媽是我媽,還需要證明嗎?我買的車庫,有全套購買手續,我還需要證明是我買的嗎?


原告閆曉慶的訴訟違反常理。1、原告買車庫“不簽訂合同”; 2、原告購買車庫“不要發票”或者票據;3、原告購買車庫後,讓被告白白佔有6年時間;4、原告購買車庫讓被告對外出租6年,被告收取6年出租租金,原告一分錢不要;5、拆遷補償,補償給被告。原告不去拆遷單位主張權利;6、按照原告的說法,自己不具備“購買外貿家屬院的“車庫”的資格,卻自己又能交錢購買,這些違背“常理”,卻在本案出現,甚至部分被法院“採信”。


原告閆曉慶的起訴超過訴訟時效。近6年了,在大名法院順利起訴、立案。原告的訴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買車庫時間2010年8月8日發生,起訴時間卻是2016年7月11日。近6年中,原告沒有向被告主張權利。也不存在其它法定情形,那麼原告訴訟屬於超過訴訟時效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閆曉慶《民事訴狀》事實與理由:2010年8月8日原告閆曉慶在大名縣外貿局家屬院4號樓購買了兩間車庫(11號、12號),原告將購車庫款交給了售樓部。


購買車庫,必須是向房地產開發商購買,也就是本案中房地產開發商是河北天驕房地產開發公司。原告閆曉慶將購車庫款交給了售樓部,該說法違背交易規則。正常的交易流程是確定購買資格、挑選並看中那個車庫、再協商並確定交易價款和位置及其數量、簽訂交易合同、辦理交款單交款、開具交款發票或者票據。


因為根據開發商售樓部規定。先簽訂合同,再交款的交易規則,原告閆曉慶繳納購買車庫款的前提條件是,取得外貿家屬院購買資格,再與房地產公司簽訂《購買車庫協議書》。不簽訂購買合同,就無法確定其購買價。只有簽訂了《購買車庫協議書》才能確定購買車庫位置及其價格,交款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原告閆曉慶沒有與河北天驕房地產公司簽訂《購車庫協議》,就無法確定購買車庫所交款的數額。那麼河北天驕房地產公司也不可能收取閆曉燕購買車庫款。同樣交了購車庫款,房地產公司不開具任何手續票據,更不符合交易規則。因此原告閆曉慶的說法將購車庫款交給了售樓部違背常理,違背交易規則。缺乏說服力和證明力。


原告閆曉慶的訴訟自相矛盾。原告閆曉慶辯稱:自己不具備在外貿局家屬院購買車庫的條件,卻在起訴中稱自己將購車庫款交給房地產開發公司售樓部,明顯自相矛盾。


外貿局家屬院車庫如果可以對外銷售,那麼閆曉慶本人到場卻沒有與開發商房地產公司簽訂《購買車庫協議》,原告閆曉慶的說法將購車庫款交給售樓部的說法,不成立。開發商完全可以為閆曉慶辦理購買手續,那為何閆曉慶既沒有購買協議?也沒有繳款憑證呢?


如果外貿局家屬院車庫不可以對外銷售購買,那麼原告閆曉慶就不具備購買外貿局家屬院車庫的資格,原告閆曉慶的說法將購車庫款交給售樓部的說法,顯然違背事實,說法不成立。


原告閆曉慶提交給法院將購車庫款交給售樓部的主要證據。1、任培亮(河北天驕房地產公司職員)、趙喜仲筆錄違反交易規則,缺乏證明力。


首先,該爭論車庫屬於外貿局家屬院,閆曉慶屬於交通局職工,並非外貿局,因此外貿局家屬院的車庫對外銷售嗎?閆曉慶具備購買外貿局家屬院車庫的資格嗎?


其次,購買房地產開發商的車庫,必須履行購買車庫法定程序。先選好車庫位置、協商價格、簽訂《購買車庫協議》、交款、出具交款憑證、領取車庫。原告閆曉慶沒有與車庫開發商河北天驕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購買車庫協議書》,哪兒來的交款?交款多少的依據是啥?開發商收款的依據是啥?


原告閆曉慶遞交給法院的出售車庫廣告屬於非法證,既然原告登報賣掉兩車庫,那麼登報時必須向報社遞交這兩個車庫是你合法所得,且有購買兩車庫依據,才能刊登。從而證明車庫屬於你購買,才能對外出售。


那麼原告閆曉慶既拿不出購買車庫的依據,也沒有購買車庫憑證。2011年4月22日河北祥雲傳播報紙刊登的出售倉庫廣告依據,從何而來?且“北祥雲傳播屬於傳單,並非報社,沒有主管單位,沒有國家新聞出版部門頒發的出版許可證。因此,屬於非法出版物。


在我國法律規定中明確規定直接證據證明力大於間接證據。在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中指出:被告的證據屬於直接證據,本院認為:被告提交的購買車庫的收據顯示“交款人閆國衛、高慶霞,金額38000元,被告持有收據並看管車庫、使用四車庫”;被告閆國衛提交了河北天驕房地產公司的證明,經過質證雙方無異議。


原告的證據屬於間接證據:原告遞交了大名縣住建局、大名縣公安局大明鎮派出所證明、河北祥雲傳播報紙、被告閆國衛、高慶霞談話視聽資料複製品(不是原始載體),被告閆國衛、高慶霞均提出了異議。


法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證明對11號、12號車庫權屬存在爭議,兩證據與視聽資料形成證據鏈。結合案件,原告的證據證明力較大,本院對原告主張為其購買的事實予以確認。對被告提出11號、12號車庫為其購買的事實不予採納。


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被告閆國衛、閆泰垚、高慶霞的證據是直接購買車庫的證據,屬於直接證據;閆曉慶雖然有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只能證明有爭議,都屬於間接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7條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第四款規定“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原始的證據證明力大於傳來的證據證明力。”


閆國衛、閆泰垚、高慶霞說:就像我媽是我媽,本身就是我媽,還需要證明是我媽嗎?我自己購買的車庫,購買車庫所有手續都是合法的,都是自己購買的,所有票據手續都是自己的,難道我還需要“證明”是我購買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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