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日趋严重,这也引起了大家对生命的重视,越来越多人选择购买车险、意外险、人寿保险、医疗险等保险,为了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以防万一,图个安心。
这不,最近就发生了一起“父亲开车时不慎撞死女儿,22万保险拒赔”的真实案例。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懂宝带大家来看看。
案例详情:
去年6月,杨某雯驾驶杨某的二轮摩托车,与回家刚停定由杨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杨某遇事措施不当,小轿车再驶前碰撞杨某雯及其驾驶的摩托车,造成两车损坏,杨某雯受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同年7月,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核查,杨某与杨某雯为父女关系。杨某驾驶的小轿车为李某所有,李某曾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后杨某与妻子何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二人没有申请资格为由,拒绝赔偿。
后杨某与何某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请求法院裁决。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第一,杨某在本案中有双重身份,他既是侵权人,也是死者杨某雯的法定继承人。如果不允许杨某作为原告,假如杨某雯只有杨某一个继承人,则会存在继承人无索赔权利的情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被保险人李某怠于向保险公司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故杨某与何某依法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条款对 “第三者” 作定义时, 并未将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家庭成员排除在外。而根据该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的规定 “第三者” 应该排除本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
因以上两个条款的规定存在矛盾,所以该免责条款无效,杨某雯属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保险公司给付杨某以及何某赔偿金222000元。
懂宝总结:
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法律并没有对第三者范围作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为了规避责任,保护自己的利益,往往会在条款中对第三者作很多限制,或设定很多免责条款,不利于第三者的保护。
“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属人身伤亡的属除外责任”的免责条款,已成为保险业内的行规。
这一条款的设计,目的在于防止骗保的道德风险,但将风险转嫁给了被保险人,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保险公司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可进行相关的免责条款设计,但应合法合情,更加人性化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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