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時候,姦夫被捉姦在場會有什麼後果?

奇葩歷史大觀


無論哪一朝代,只要男女之間發生了不該有的關係都屬於通姦行為,而這種行為都可以稱之為犯罪行為,並且會受到比較嚴重的懲罰。畢竟社會中誰都痛恨通姦行為的存在,這不僅是對夫妻二人的感情的不忠,同時也違背了倫理道德。

歷史上有相應記載的關於通姦行為需要受到的懲罰,是在公元前500年左右出現的一本名為《尚書》的書籍,裡面詳細記載了,如果男女之間發生的通姦行為,就會被處以宮刑。對於男女之間的通姦,不僅在2000多年前就已經被明確了犯罪行為,在此後的歷朝歷代當中,對於通姦的處罰也是非常嚴苛的。

秦朝時期對於通姦者歷來都是直接誅殺,無需經過官府審判,可以由發現者或者是家族宗族長輩來直接處理,可以說只要發現通姦,誰都可以將通姦者直接殺死。漢朝的法治基礎幾乎是延續了《秦律》,所以對於通姦這樣的行為也是非常的痛恨,也是明確,只要發現通姦者都是可以直接猝死的,到了漢文帝時代以後,通姦者就被處以宮刑,而這種所謂的宮刑,同比我不說,大家多少也都清楚。

的唐朝以後關於通姦的刑罰就稍微有點放鬆,畢竟唐朝的發展向來給我們的一種印象就是開放和包容,所以對於這種通姦行為也儘可能的能夠保留當事人的性命,原本的刑罰從初始變成了流放。不過對於流放的對象,可能稍微有所不同,時間上也會有所區別。但是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通姦者在被抓時有所反抗,那麼抓姦者是可以直接誅殺的,並且不需要承擔罪責。

到了元代以後,通姦的處罰就開始又變得嚴苛了,根據規定,通姦者必須被全部處死。並且要求動手幹掉通姦者的人不能留守,如果留下其中一個人不殺,那麼這個負責促使通姦者的人需要被打107大板,所以很少有人敢對通姦者手下留情。明朝時期對於通姦者的處罰相對就比較輕了,一般是判罰受刑80杖,其實這也不算輕,畢竟不管是男的女的,屁股被打80大板之後基本上也不成人形了,但需要注意的是圓明時期都是允許痴情存在的,只要能夠當場抓住通姦者,那麼都允許直接殺掉。

清朝是少數民族的政權,他在進入中原之後,沒有辦法建立比較完善的法制制度,所以就在元朝和明朝的統治基礎上加以完善,制定出了屬於自己的大清律例。在這部綠點當中,其中有一條就很明確的表示“殺死姦夫”,假如說個人的妻妾跟別人通姦,那麼可以直接當場殺死這兩個人,殺人者不需要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如果留下妻妾,那麼這個妻妾會被官府定罪。而通姦者是不能反抗的,如果通姦者中的一方妻妾動手殺死親夫的話,這兩個人都會被處死,如果姦夫一人殺死親夫,那麼妻妾也會被實施絞刑。總之無論如何只要你是通姦的,要麼是被自己的丈夫殺死,要麼就是被官府殺死,幾乎沒有其他選擇了。

從上述的一些律法來看,無論是姦夫還是淫婦,他們的下場都是非常悽慘的,基本上等待他們的就是死路一條,除非說他們保密工作做得很好,不被發現。


小芊芊愛歷史


你好,我是逐夢,我來回答。

以下我將通過幾個事例來說明。

一、和尚和尼姑

清朝的一本小說《小豆棚》中記載這樣一件事:

邑之崇仁寺與大悲庵相對,有寺僧私尼,為地鄰覺,縛之官。鄭見僧尼年齒相若,令其還俗配為夫婦。

這是記載的與鄭板橋有關的一件軼事,當時鄭板橋在濰縣(今山東濰坊)擔任縣令之時,有天突然幾個鄉民將一個和尚和尼姑五花大綁送入衙門中。

和尚來自崇仁寺,而尼姑來自大悲庵,崇仁寺和大悲庵相對而立,離的很近。這個和尚和尼姑經常見面,日久生情,以至於違背出家人的清規戒律,行苟且之事。但是天下無不透風的牆,這件事還是被附近的人知道了,於是就將他們兩綁著送官定奪。

鄭板橋在審理此案時發現和尚和尼姑年齡相近,相互之間互生情愫,不忍心拆散他們,於是判他們還俗結為夫妻。

《大清律例》對尼姑和和尚通姦是有規定可循:

僧道尼僧女冠有犯和姦者,於本寺觀庵院門首,枷號兩個月,杖一百。

按照大清律例來說,他們將會受到懲罰:上枷標明罪狀示眾2個月,且被杖刑100,從這項規定看,男的和女的同罪。但是鄭板橋讓他們還俗結婚,使他們不再是和尚和尼姑,就不再此刑之中。

二、主婦和僱工

清代巴縣檔案中記載這樣一件事:巴縣有個叫雷慶雲的人,原配妻子去世,續娶覃氏為妻。後來雷慶雲去世,覃氏在守節六年之後與自家僱工廖麻三通姦懷孕,私產一子,被雷慶雲的兄弟們告發,經過審問將廖麻三責懲,將覃氏掌責。按照《大清律例》規定:凡奴及僱工人奸家長妻女者,各斬決。按照這個處罰相當之重,男女雙方都應該被斬決,但是這個案件中縣令明顯判輕了。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

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姦者,無夫、有夫。杖一百。

姦夫姦婦兩人苟合稱為和姦,挾制求奸者即為刁姦


帶志逐夢


清朝時候,姦夫被捉姦在場會有什麼後果?


通姦,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違背各自夫妻忠實義務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依照我國現行法律,除特殊情況外,通姦不觸犯刑法,是有違倫理道德和社會風俗的行為。我國現行的《刑法》及相關的法律中沒有對通姦作出定罪的規定。但在我國古代卻把通姦視為犯罪。那麼,清朝時候,姦夫被捉姦在場會有什麼後果呢?

常言道:每個人都有追求愛情的權力和自由。但是小編認為,夫妻之間都有互相忠誠的義務和責任,但愛美之心人皆有之,荷爾蒙隨時都有爆發的可能,但無論咋說,都應該發乎情止乎禮。由於通姦一直被視為道德的背叛,無論是古代還是現代,捉姦之事經常發生,甚至會發生流血事件,但是在現代暴力捉姦這種行為雖然合理但不合法,然而在古代通姦則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因為它不僅破壞社會風氣,有違倫理道德,更是對傳統社會等級制度的挑戰。具體情況如下:

1、清朝關於通姦犯罪的法律規定。

清朝法典《大清律例》將性犯罪稱為奸罪,大致分為和姦、刁姦、強姦三類。其中,和姦指有夫女子與丈夫之外的男子通姦,也包括無夫或喪夫的女子。因為奸罪屬於重罪,為了保證犯奸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清律規定必須是在男女通姦過程中被當場抓獲,否則就以無罪論處。並且清朝的法律沿襲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清刑律·人命篇》規定:“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當官價賣,身價入官”。

2、清朝法律對通姦中姦夫的處罰規定。

在清朝,社會大致劃分為三個階層:以王侯官員為主的貴族階層、以士農工商為主的平民階層和以奴婢倡優為主的賤民階層。由於清代社會等級和宗法制度的存在,通姦罪的處罰也會隨當事人的社會地位、親屬關係乃至發生時間的變化而不同。在清朝律法中,若無特別聲明,犯罪主體通常指平民,而貴族和賤民則算作特殊犯罪主體,量刑也會有所不同。具體情況如下:

一是若通姦雙方是平民時實行杖刑。《大清律例》中規定:「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其軍民相姦者,姦夫、姦婦各枷號一個月,杖一百」。意思是若平民女子與其他平民存在通姦之實,杖責八十,如果女的是有夫之婦,姦夫要杖責九十。若是與軍民妻子通姦,再加重十下板子的同時,還要帶上伽號一個月進行羞辱。實行杖刑時,通常會褪去衣物,以示羞辱。可以想象,光著屁股打八九十下板子,不但遭到羞辱,而且實打實的打完,基本掉了半條命。

二是若通姦雙方均為貴族時判處絞監候。《大清律例》中規定:「凡職官及軍民奸職官妻者,姦夫、姦婦並絞監候」。這主要是因為統治者非常重視貴族階層內部的秩序,貴族階層多為世家大族,通姦不僅損害家族名譽,還危及血統的純正。這也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血統和地位的需要。三是若通姦雙方均為賤民時杖刑一百。《大清律例》中規定,「其奴婢相姦,不分一主、各主……姦夫、姦婦各杖一百」。意思是賤民通姦,無論什麼情況,姦夫都要杖刑一百板子。其量刑要重於平民,這也更體現出了賤民身份的卑微。

四是不同階層的雙方通姦時。清朝法律規定:若女子與地位低於自己之人通姦,則加重其刑法;若女子與地位高於自己之人通姦,則減輕其刑法。比如,若奴僕或僱工與貴族主人妻女通姦的都要處以斬立決。

五是對親屬通姦加重懲罰。親屬相姦,是指與父系親屬、母系親屬、配偶親屬發生的姦淫行為。根據「尊卑、親疏、長幼」來定罪量刑的。親緣關係越近,刑罰越重;親緣關係越遠,刑罰越輕。因為親屬相姦打破了尊卑有別的家族秩序,被視為禽獸之行,處罰因此也異於常人。

六是對於居喪通姦加重懲罰。居喪奸是指在父母或丈夫喪期內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所受懲罰比普通和姦罪加兩等。因為在喪期內犯和姦之罪,這是對父母的不孝,對丈夫的不忠。

所以,綜合以上,小編認為,清朝的法律為了懲罰通姦罪,從法律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但不管從哪些方面來看,對姦夫的處罰都是非常嚴厲的。


葛大小姐


清朝時,與人通姦,姦夫被捉姦在場,其一,丈夫可以親自動手,將在通姦場所抓住的姦夫當場殺死。

其二,追殺姦夫,將其殺死,打屁股八十下。《大清律例》:“姦夫已離奸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姦夫又不是250,看到丈夫來了,他肯定會跑。而且想盡一切辦法,讓自己腳下生風,跑出了通姦場所,理論上丈夫已經不具備無罪殺人的權利的,但考慮到丈夫此時仍很激動,很可能會追出去。

如果丈夫怒火中燒,也跑的飛快追上姦夫,並將其殺死,那就是從輕發落,打屁股八十下。

其三,發現通姦場所並相隔一段時間後殺死姦夫:打屁股一百下,加三年牢飯

《大清律例》:“若於奸所獲姦夫,非登時而殺,並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

這條可能的使用情形大概是:丈夫把姦夫捆了起來,想慢慢折磨,平復自己而沒有立刻殺死,也沒有送到官府,過段時間後實在無法平負感覺憋屈,怒火之下,把姦夫殺了。

這種情況就跟通姦沒多大關係了,因為丈夫有了冷靜的時間,律法制定者將此等同為大半夜有人跑到你家,你把他抓了起來,然後擅自處死,這是特殊殺人,刑罰也不重,打屁股一百下,坐三年牢。



陳小二do


清朝時期,妻子通姦被當場捉住,那姦夫的後果會很慘,即使不被打死也會被打殘。而且當時的法律規定,不管是打死還是打殘都是沒罪的。


周老頭聊歷史


按照《大清律》,姦夫當場被抓的話根據情況不同結果也不同:

一、當場抓獲姦夫,本夫有權殺死(當然不是必須)姦夫。

在中國古代對於男女關係一直當做禮教大防,對於通姦視為嚴重敗壞人倫的大事,因此清朝以前就有允許本夫當場殺死姦夫姦婦的權力。《大清律》也有類似規定,當然本夫也有權不殺死,另行處置姦婦: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從夫嫁賣。

當時這個條文有一個明確的限制,就是要在發生通姦的現場,本夫才有權殺死姦夫。如果對方逃跑,並且順利逃出,那麼就不一樣了。

二、姦夫順利逃出通姦的現場,本夫將其殺死要受一定懲罰。

按照《大清律》規定,一旦本夫未能當場殺死姦夫,姦夫一旦離開通姦的現場,跑出門外本夫再追上將其殺死,那麼本夫就要“杖八十”。當然,相比殺人大罪來說,這個處罰還是比較輕的。

三、如果姦夫反抗,那麼即使逃離現場,殺死他也是無罪。

雖然《大清律》規定了姦夫有跑的權力,不過如果姦夫反抗,那麼本夫在抓捕過程中將他殺死也是無罪。

四、本夫抓獲姦夫以後再將他殺死,那麼也要受一定懲罰。

本夫捉姦時雖然有權殺死姦夫,但是如果不是在捉姦當時就殺死姦夫,而是將其抓獲以後再洩憤將他殺死,那麼按照《大清律》,本夫要被“杖一百”,並處3年徒刑。

五、本夫捉姦時沒有抓到姦夫,事後抓到則不能殺死對方。

如果在捉姦時姦夫順利逃脫,事後本夫再找到姦夫,而姦夫也不反抗的話,那麼本夫無權再私下處置姦夫,只能報官。這種情況下私自殺死姦夫,本夫也要被判“絞監侯”。

除了以上本夫實施報復的情況外,如果本夫抓獲姦夫以後報官,那麼姦夫也會根據不同情況受到法律的懲罰。


不沉的經遠


被捉姦在場,姦夫一定沒有好下場,當時的《大清律例》規定相當明確了,殺死姦夫無罪的四個必備條件:一、“本夫”,既丈夫本人,二,在“奸所”,既通姦地點,三,“親獲姦夫姦婦” ,丈夫親自抓住了姦夫姦婦,四,“登時”,當場立刻殺死。

接下來帶大傢俱體分析下細節。

1 抓了現行,直接就把姦夫殺了的,大清律法中是這麼規定的:“凡妻妾與人通姦,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 說白了就是抓姦殺死不犯法。 可見大清律法鼓勵殺奸抓姦,可以不用承擔責任。

2 第二種,抓了現行但是讓姦夫跑了,後來抓到姦夫給殺了。 大清律法這麼規定: “姦夫以離奸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這種情況下,殺人者要承擔一定責任,打八十大板子,不要求償命,也算很輕了。

3 大清律法通姦證據確鑿,姦夫離開了現場,本夫在抓捕過程中姦夫暴力反抗,殺死姦夫也無罪。

4 《大清律例》規定,還有一種情況,抓姦證據確鑿,,姦夫離開奸所,這時候也沒有上前殺死姦夫,那麼在後來抓捕姦夫時,沒有暴力反抗,主動配合。親夫如果這時候將其殺死,就犯了法,要被判處絞監候。

5 如果抓姦過程中,遭到姦夫姦婦暴力反抗,親夫被殺怎麼辦。姦夫會被判處斬或者斬監候。 姦婦會被判凌遲處死。

清朝律法算是鼓勵抓姦在場將其殺之,可見得清朝對男女通姦這件事是多麼憤怒,是多麼為人所不恥。








一枚消防小哥


《大清律例》規定“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姦者(無夫、有夫),杖一百。,且男女同罪。”而打完板子後,出軌的婦女還要面臨丈夫的處罰,:“姦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意思就是,如果丈夫原諒了她,就可以既往不咎,如果丈夫不原諒,也可以將她賣掉。

抓了現行,當場就把姦夫給殺了,大清律中是這麼規定的:“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可見清律鼓勵殺奸捉姦,打死姦夫,可以不用承擔責任。

抓了現行,但是讓姦夫給跑了,後來抓到姦夫給殺了的。大清律規定,這種情況下,殺人者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基本上是打幾十板子,不會要求償命,處罰很輕。

抓了現行,讓姦夫給跑了,後來抓到姦夫又不敢私自殺了而送到官府處置的,丈夫要被打八十棍子,這種規定估計也是在懲罰丈夫的無能吧。


山河的歲月


按《大清律例》:“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姦者(無夫、有夫),杖一百。”

所謂“和姦”,就是在男女雙方你情我願情況下發生的通姦;所謂“刁姦”,就是男方以花言巧語或者財物誘惑女子與之發生關係,最終還是落實到雙方自願,與“和姦”同一性質。

所以解送官府的話,免不了吃九十大板,半條小命沒了。打的緊時,一命嗚呼也不是沒可能。當然,若是搞仙人跳,一番破財消災是免不了。

不過,很少是報官的,一則丟人現眼,二則對於姦夫淫婦有更好的處理辦法:早在元朝就規定了丈夫在通姦場所當場殺死姦夫及妻妾可以無罪,這條法律後來被明清兩代繼承,允許丈夫當場殺死姦夫姦婦。而反過來妻子對於丈夫就不能行使同樣的私刑權力。

所以武大殺了西門慶,也是無罪的。至於有沒有能力殺,就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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