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懸賞廣告,說到就應該做到

【案例】

王先生在出差途中,不小心將公文包丟失。因包內有單位重要文件,於是王先生在報紙上刊登廣告,聲明“送還者酬謝五千元″。兩天後,拾得此包的小劉與王先生取得聯繫,小劉將包交還繪王先生,但王先生拒絕給付小劉五千元酬金,兩人為此發生爭執。請問,小劉有權獲得酬金嗎?

【法律解析】

小劉有權獲得酬金。王先生在報紙上刊登的懸賞廣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失主的懸賞廣告可以視為一種要約行為,只不過要約的對象是全社會而不是某一個特定的人。對於這種要約行為,任何人都可以承諾,只要是失物找到,並且如數返還失主,這種承諾就具備法律效力,雙方也因此建立起了一種合同關係,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受法律保護,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小劉如數返還遺失物,王先生就應該按照自己的承諾給付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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