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5天!這項個稅彙算清繳千萬別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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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所得的個稅彙算清繳什麼時候結束?

1.經營所得的個稅彙算清繳3月底結束!3月底!3月底!

2.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5月31日結束!

3.居民個人綜合所得的個稅彙算清繳6月底結束。


個體戶們注意啦!

距離經營所得的個稅彙算清繳結束只剩最後五天了!!

最後5天!這項個稅彙算清繳千萬別忘了!!!


彙算清繳的個人綜合所得有兩類,一個是經營所得,一個是綜合所得。


1、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結束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使用《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進行申報;

2、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彙算清繳,使用《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進行申報;

3、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彙總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如何判斷是否取得經營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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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經營所得都需要彙算清繳嗎?


1.對於查賬徵收的經營所得需要進行彙算清繳。

2.實行核定徵收的納稅人不需要做年度彙算清繳,只需要做預繳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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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經營所得如何計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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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全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以及損失

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彙算清繳時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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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三個注意點:

①根據總局令第16號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採取定期定額徵收方式,但合夥企業是不能採用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

②根據財稅[2000]91號第十條規定,實行核定徵稅的投資者,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③根據國稅發〔2010〕54號規定,稅務師、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鑑證類中介機構不得實行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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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經營所得如何做彙算清繳?


舉例:個體工商戶劉某,2019年取得營業收入196萬,營業成本112萬,稅金及附加8萬(包含已經預繳的個人所得稅3萬);

營業費用:12.5萬(其中業務宣傳費5萬,其他營業費用7.萬);

管理費用:22萬(其中業主劉某的工資薪金4.8萬,其他員工的工資薪金12.8萬,職工福利費:1.2萬,業務招待費:3萬,其他管理費用:0.2萬);

財務費用:0.3萬;其他支出:0.5萬,為行政性罰款支出。

劉某除以上經營所得外,未取得綜合所得。


2019年,劉某費用減除標準6萬元;專項扣除1.248萬(養老0.96萬,醫療0.288萬,),專項附加扣除3.6萬元(其中子女教育1.2萬,贍養老人1.2萬,住房貸款利息1.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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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經營所得利潤總額=196-112-8-12.5-22-0.3-0.5=40.7萬。

職工福利費調整:扣除限額=12.8×14%=1.792,實際發生額1.2萬,無需作納稅調整。

業務宣傳費調整:扣除限額=196×15%=29.4,實際發生額5萬,無需作納稅調整。

業務招待費調整:3×60%=1.8萬,196×5‰=0.98,調增=3-0.98=2.02萬。

不允許扣除的項目:(1)業主工資4.8萬;(2)行政性罰款支出0.5萬;(3)個人所得稅3萬。

應納稅所得額=40.7+2.02+4.8+0.5+3-6-1.248-3.6=40.172萬;

應納稅額=40.172×30%-4.05=8.0016萬;應補繳稅額=8.0016-3=5.001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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