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強姦?殺人?還是強姦,殺人數罪併罰?

案件事實:2018年3月許,被告人袁某來到重慶市江津區××鎮××街李某1經營的茶館內打牌。18時30分許,袁、打牌結束後,將在街邊玩耍的李某1女兒曾某(被害人,歿年11歲)誘騙上車。袁中明駕駛車牌號為渝××××××的摩托車將曾某帶至江津區李市鎮孔目村2組菜板石(小地名)附近,採取暴力手段對曾實施姦淫,後用雙手掐扼曾的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次日早上,袁、攜帶鋤頭返回現場,將曾某屍體掩埋。

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袁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袁中明提出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複核終結。

經複核確認: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袁某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袁中明姦淫幼女,並將被害人殺害、埋屍,犯罪動機卑劣,犯罪性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大,罪行極其嚴重。對袁中明所犯強姦罪,應依法從重處罰;對其所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應依法懲處並予以並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相關法律: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犯強姦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姦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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