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小區門口的地面磚絆倒受傷誰來擔責?


小邱是湖州一小區的業主。一天上午,他駕駛電動自行車到小區門口時,被鬆動的地面磚卡住而摔倒受傷。事故發生後,小邱被送到醫院治療,後小邱報警。

被小區門口的地面磚絆倒受傷誰來擔責?

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據當事人陳述,小邱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小區內被鬆動的地面磚卡住致其倒地,造成其受傷的交通事故。小邱因本次受傷前後共住院十餘天。

經鑑定,小邱構成《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十級傷殘。後小邱與物業公司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遂以物業合同糾紛為由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6萬餘元。

物業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地點在小區大門以外,不屬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基於物業服務合同,其不存在任何過錯。小邱要求的賠償超過《合同法》關於合理預見的範疇,物業公司在收取低額物業費時無法預見小邱產生這麼大的損害後果,小邱的請求超過物業公司的合理預見。

被小區門口的地面磚絆倒受傷誰來擔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四條明確約定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包括業主共有的公共綠化(包括16畝綠地和商業廣場前20米綠化帶)的養護和管理。經小邱的代理律師實地測量,事故發生地點在商業廣場前約18米處,應在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範圍內。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事故地點為該小區內,結合本案事故的實際發生地點為該小區門口一節事實,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記載應理解為本案事故的實際發生地點雖在小區門口,但從地磚鋪設延續性角度,亦屬於小區範圍內。此外,據物業公司的代理律師當庭陳述,本案事故發生後,物業人員立即送傷者入院,其項目經理已為小邱墊付醫療費20000元,且在第一次開庭時,表示該20000元不在本案費用中予以抵扣等情形,該行為更加證實了本案事故的發生地點屬於物業服務範圍內。故根據民事訴訟證據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認定本案事故的發生地點在案涉物業服務合同範圍內。

小邱因被商業廣場前約18米處鬆動的地面磚卡住而摔倒受傷,從小邱提交的事故發生時的現場照片亦可看出,該處地面不平整,存在磚塊翹起的情況,且物業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已按約履行合同約定的養護與管理義務,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本案事故時在事故發生地點設有警示標誌,故法院認定其存在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物業公司未按約履行合同義務是導致小邱摔倒受傷的主要原因,但小邱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亦未能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結合本次事故的起因及發生經過,經綜合考量,確定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為小邱因本次事故受傷所造成的各項損失的60%為宜。

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小邱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共計9萬餘元。判決生效後,物業公司已自動履行,向小邱支付了全部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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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行走在道路上的風險無處不在,大家務必提高安全意識小心上路。如果不幸發生單方事故造成損失,可以考慮是否存在以上情形,向相關侵權人主張權利。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包括對物業共用部位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區域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等。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應結合其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大小來具體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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