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东区:建立案件区审制把牢审理四重关

近日,城东区纪委监委向辖区镇、街道办事处印发了《城东区纪委监委“镇(街道)案件区审”工作办法(试行)》。《办法》从制定目的、工作原则、案件移送程序、移送时限等多方面对镇(街道)案件区审工作做了规定,以操作性和实用性为出发点,全面系统的对镇(街道)案件区级审理的机制做出了规定。

严把移送程序关。将区审案件定性为对镇(街道)自办案件的专业性审核,在镇(街道)自审的基础上,区纪委监委对案件进行二次审核并予以纠正的制度对镇(街道)案件从案卷材料、立案手续、审查报告、审理受理标准和时限、退回重新审查调查都做出详尽的规定,严格规范案件移送、审理意见反馈的程序,明晰权责。

紧扣审理质量关。对移送审理案件的移送程序、案卷材料、定性量纪等内容全面进行审核,严格把握案件事实证据和性质认定等方面标准,防止出现事实和性质认定不准、政策法规使用不当、执纪尺度不一、处理畸轻畸重等问题的发生。注重区分案件类别,对同类问题出具审理意见时严格把握处置标准,确保同类案件处理的一致性,确保镇(街道)案件处理的横向平衡。

确保有效执行关。注重《办法》制定后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对移送案件的共性问题采取集中研讨、业务培训、案件质量评比检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对镇(街道)案件审理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针对案件的个性问题,依据审理情况抽调镇(街道)纪(工)委人员参与案件审理,通过以案代培不断增强基层纪检干部的业务能力,确保《办法》的有效精准执行。

推进审理效率关。《办法》将镇(街道)自办案件全部提级纳入区纪委监委审理工作的范围,能够有效缓解镇(街道)案件审理人员对违纪案件的审查业务水平不高的问题,在保障镇(街道)党组织处分权的基础上,提高基层审理案件的效率,进一步规范镇(街道)自办案件的报审程序和证据标准,提升审理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基层执纪执法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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