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是“按律定罪”,而是內心秩序


法律不是“按律定罪”,而是內心秩序

看到“法律”這個詞,你會想到什麼?

“強制力量”?“懲惡揚善”?“秩序”?

或者說,法律就是一種“為了維護社會正常秩序、懲惡揚善而產生的強制力量”?

可是在上述對法律的常識性理解中,我們似乎在不經意間創造了更多的問題,比如,什麼才是正常的社會秩序?誰有資格宣稱這樣的秩序才是正常的?善惡的標準是如何產生的?又比如,我們怎麼能夠保證這個“強制力量”能夠做到懲惡揚善而非助紂為虐?

如果沒有社會契約思想做基礎,這些問題永遠懸而不決。如果因為嫌麻煩,想打個哈哈把它們糊弄過去,我們遲早會付出代價,並且在付完代價之後又老老實實回到座位重新補課。

盧梭告訴我們,在“政府”這個東西出現之前,我們一直生活在一種叫“自然狀態”的境地中。說白了,這就是一種無政府狀態。在其中,我們每個人都充分地享有自己的權利,但是這些權利卻沒有任何意義,因為它們都得不到充分的認可和保障。你說你有獨佔這塊土地的權利,因為你在其上傾灑了汗水,但是別人卻可以揮著拳頭把你趕走;你說你的生命不可侵犯,任何人都不可以無緣無故威脅你,但就是有人在深夜趁你不備時將你殺死或虜為奴隸。

法律不是“按律定罪”,而是內心秩序

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

我們需要一種公眾的力量,它可以維護我們基本的權利,進而維護由這些基本權利交織而成的社會秩序——每個人要想維護自己的權利,就必須認可別人相應的權利。這種對共同權利的共同認可就是“正常秩序”,這是回答第一個問題。

從以上論述中,我們會發現,這個正常秩序不是某個人或某個社會團體敲定的,而是經過所有人點頭的,善惡的標準也是經過長年累月的共同生活,所有人都一致認可的道德準則,這也不是某個人或團體能夠為我們制定的。這是回答第二個和第三個問題。


法律不是“按律定罪”,而是內心秩序

法律作為對共同準則的文字性表達,他需要強制性力量來加以維護,保證法律不會淪為一紙空文,這個力量包括一整套國家機構。為了防止超乎個體之上的國家機構為非作歹、反過來欺壓百姓,法律中除了規定個體的權利與義務之外,還必須規定對國家這個龐然大物的約束。比如官員由民主選舉產生、公共權力需要分割和制約。對於國家機構而言,法律不僅是它們存在的意義——它們生來就是為維護法律而存在的——而且是它們的鐐銬。舉一個“放肆”但很恰當的例子,政府就像公民的忠犬,一方面替我們看家護院,另一方面,我們需要鎖住它們。

而這一切都是以法律為依據的。

所以,盧梭說得好:

“法律只不過是社會公民得以聯合的條件。”


法律不是“按律定罪”,而是內心秩序

一項法律如果是如此產生的,它就不再是一種外在的約束,而是一種內心的秩序,只不過是這種秩序見諸文字的形式而已。因為它的形成是經過我們每個人的認可的。我們之所以要遵守它,不是因為它會按刑定罪,而是因為你內心不認可相反的行為,因為你不願意別人也這樣對你。如果僅僅是因為忌憚違法的後果,我們是生活在枷鎖中的;但如果我們的理性認可法律的內容,那麼你是自由的,因為你只是按照你認為合理的方式在生活,沒有人在強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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