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是“按律定罪”,而是内心秩序


法律不是“按律定罪”,而是内心秩序

看到“法律”这个词,你会想到什么?

“强制力量”?“惩恶扬善”?“秩序”?

或者说,法律就是一种“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惩恶扬善而产生的强制力量”?

可是在上述对法律的常识性理解中,我们似乎在不经意间创造了更多的问题,比如,什么才是正常的社会秩序?谁有资格宣称这样的秩序才是正常的?善恶的标准是如何产生的?又比如,我们怎么能够保证这个“强制力量”能够做到惩恶扬善而非助纣为虐?

如果没有社会契约思想做基础,这些问题永远悬而不决。如果因为嫌麻烦,想打个哈哈把它们糊弄过去,我们迟早会付出代价,并且在付完代价之后又老老实实回到座位重新补课。

卢梭告诉我们,在“政府”这个东西出现之前,我们一直生活在一种叫“自然状态”的境地中。说白了,这就是一种无政府状态。在其中,我们每个人都充分地享有自己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却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它们都得不到充分的认可和保障。你说你有独占这块土地的权利,因为你在其上倾洒了汗水,但是别人却可以挥着拳头把你赶走;你说你的生命不可侵犯,任何人都不可以无缘无故威胁你,但就是有人在深夜趁你不备时将你杀死或虏为奴隶。

法律不是“按律定罪”,而是内心秩序

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

我们需要一种公众的力量,它可以维护我们基本的权利,进而维护由这些基本权利交织而成的社会秩序——每个人要想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必须认可别人相应的权利。这种对共同权利的共同认可就是“正常秩序”,这是回答第一个问题。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会发现,这个正常秩序不是某个人或某个社会团体敲定的,而是经过所有人点头的,善恶的标准也是经过长年累月的共同生活,所有人都一致认可的道德准则,这也不是某个人或团体能够为我们制定的。这是回答第二个和第三个问题。


法律不是“按律定罪”,而是内心秩序

法律作为对共同准则的文字性表达,他需要强制性力量来加以维护,保证法律不会沦为一纸空文,这个力量包括一整套国家机构。为了防止超乎个体之上的国家机构为非作歹、反过来欺压百姓,法律中除了规定个体的权利与义务之外,还必须规定对国家这个庞然大物的约束。比如官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公共权力需要分割和制约。对于国家机构而言,法律不仅是它们存在的意义——它们生来就是为维护法律而存在的——而且是它们的镣铐。举一个“放肆”但很恰当的例子,政府就像公民的忠犬,一方面替我们看家护院,另一方面,我们需要锁住它们。

而这一切都是以法律为依据的。

所以,卢梭说得好:

“法律只不过是社会公民得以联合的条件。”


法律不是“按律定罪”,而是内心秩序

一项法律如果是如此产生的,它就不再是一种外在的约束,而是一种内心的秩序,只不过是这种秩序见诸文字的形式而已。因为它的形成是经过我们每个人的认可的。我们之所以要遵守它,不是因为它会按刑定罪,而是因为你内心不认可相反的行为,因为你不愿意别人也这样对你。如果仅仅是因为忌惮违法的后果,我们是生活在枷锁中的;但如果我们的理性认可法律的内容,那么你是自由的,因为你只是按照你认为合理的方式在生活,没有人在强迫你。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