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花順(300033)金融研究中心訊,恆大高新(002591)(002591)3月28日發佈公告,關於《本公司訴楊昭平協議糾紛》一案,最新進度為結案,案件審判結果為原告勝訴。
本案中,原告是江西恆大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是楊昭平,恆大高新在本次案件中所處角色為原告。
本案的基本情況如下:2016年12月1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北京信力築正新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協議》(以下簡稱“協議”),並明確原告願意按協議的約定在符合法定及北京信力築正新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約定的股份轉讓條件及程序的前提下將其持有的目標公司的15%股份(合1200萬股)轉讓給被告。協議第一條約定“1.2.1、協議生效後30日內(最遲不晚於2016年12月30日),乙方支付股份轉讓款的51%及人民幣1805.4萬元;1.2.2、2017年12月30日前,乙方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的29%即人民1026.60萬元;1.2.3、2018年12月30日前,乙方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的20%即人民幣708萬元”。同時約定“3.1.3、甲方應在乙方根據本協議第1.2.1條約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的51%後70日內,配合乙方完成本次股份轉讓涉及的相關程序,並配合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遞交事宜。”協議簽訂後,被告按照協議第一條第1.2.1款支付給原告股份轉讓款1805.4萬元,原告收到款項後按照協議約定積極配合完成變更登記手續,被告根據協議約定給原告辦理質押登記手續。2017年12月30日前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協議第一條第1.2.2款所約定的股份轉讓款,但被告拖延至今未仍未支付,因此被告亦無法按照第一條第1.2.3款履行支付股份轉讓款的義務,被告行為已經嚴重違反協議約定,構成違約。 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給原告股份轉讓價款17,34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因延期支付股份轉讓款的而產生的利息245,479.5元(自2017年12月31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暫計至2018年7月16日)。3、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損害及所產生的訴訟、索賠等費用、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差旅費等)暫計100,000元。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關於此案對公司的影響,公司表示,本次判決為終審判決,公司將密切關注本次判決的執行情況,並視判決執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如楊昭平按此判決執行支付公司所欠股份轉讓款及違約金,將增加公司本期或後期利潤,對公司業績有積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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