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重大訴訟的公告

證券代碼:000687 證券簡稱:華訊方舟 公告編號:2020-033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南京華訊方舟通信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華訊”或“華訊方舟通信公司”)於2020年3月27日收到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2020)蘇01號民初224號),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就與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事項,對公司提起訴訟。現將有關事項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1、本次訴訟受理日期:2020年1月14日

2、訴訟機構名稱及所在地

訴訟機構名稱: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機構所在地:南京

3、訴訟機構向本公司(南京華訊)送達申請材料時間:2020年3月27日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一)訴訟當事人

原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

單位地址: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北京西路77號一、三層

被告一:南京華訊方舟通信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訊方舟通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一劍

單位地址: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漢中門大街301號1002室

被告二: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訊方舟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光勝

單位地址:河北省雄安新區安新縣新旅遊路北側7號別墅

被告三: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訊方舟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光勝

單位地址:深圳市寶安區西鄉寶田一路臣田工業區第37棟1樓及2樓靠西

被告四:吳光勝

公司董事長及實際控制人

住址:深圳市

(二)有關糾紛的起因、仲裁的請求及依據

1、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0,000萬元、利息、罰息、複利合計483,641.31元(截止2020年1月13日),並支付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複利(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標準計算);

(2)請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師費2,162,900元;

(3)請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對上述被告一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訴訟費用。

2、事實與理由

2018年12月21日,原告江蘇銀行北京西路支行與被告一華訊方舟通信公司簽訂編號為SXO10718002812號《最高額綜合授信合同》(以下稱“授信合同”)一份,約定原告給予被告一最高綜合授信額度為叄億元,授信期限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同日,原告江蘇銀行北京西路支行與被告二華訊方舟股份公司簽訂編號為BZ010718000385號《最高額保證合同》一份,約定被告二自願為被告一與原告簽訂的上述《授信合同》及依據該合同己經和將要簽署的單項授信業務合同,及其修訂或補充協議項下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保證最高額為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叄億元,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後滿兩年之日止。

2018年12月27日,原告江蘇銀行北京西路支行與被告一華訊方舟通信公司簽訂編號為JK010718000560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該合同系編號為SXO10718002812號授信合同項下的具體業務合同)一份,約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壹億元的貸款。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26日。同日,原告依約向被告一發放貸款壹億元。

2019年3月29日,原告江蘇銀行北京西路支行與被告一華訊方舟通信公司簽訂編號為JK010719000081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該合同系編號為SXO10718002812號授信合同項下的具體業務合同)一份,約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肆仟捌佰伍拾萬元的貸款。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29日至2020年3月27日。同日,原告依約向被告一發放貸款4850萬元。

2019年10月12日,原告江蘇銀行北京西路支行與被告一華訊方舟通信公司簽訂編號為JK010719000358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該合同系編號為SXO10718002812號授信合同項下的具體業務合同)一份,約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伍仟壹佰伍拾萬元的貸款。借款期限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3月19日。同日,原告依約向被告一發放貸款5150萬元。

2019年4月15日,原告江蘇銀行北京西路支行與被告三華訊方舟科技公司簽訂編號為BZ0107190415001號《最高額保證合同》一份,約定被告三自願為被告一與原告簽訂的上述《授信合同》及依據該合同己經和將要簽署的單項授信業務合同,及其修訂或補充協議項下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保證最高額為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叄億元,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後滿兩年之日止。同日,原告江蘇銀行北京西路支行與被告四吳光勝簽訂編號為BZ0107190415002號《最高額個人連帶責任保證書》一份,約定被告四自願為被告一與原告簽訂的上述《授信合同》及依據該合同已經和將要簽署的單項授信業務合同,及其修訂或補充協議項下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擔保的範圍為貴行與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全部貸款(授信)本金及按主合同及其附件約定計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罰息和複利),以及債務人應當向貴行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和貴行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包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律師費、差旅費等)。保證最高額為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叄億元,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展期到期)後滿兩年之日止。

截至目前,上述編號為JK010718000560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已屆滿,被告一未履行還款義務,被告二、三、四亦未履行保證義務。鑑於此,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原告認為根據前述合同之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原告江蘇銀行北京西路支行有權宣佈《授信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立即到期,被告一應立即償還全部債務,同時原告有權要求被告二、三、四對被告一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裁決情況

公司於2020年3月27日接到應訴通知,目前尚未開庭。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達到披露的小額訴訟事項涉及總金額合計1,765,282.33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的0.18%。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鑑於上述案件尚未開庭審理,其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依據有關會計準則的要求和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並及時對涉及重大訴訟事項的進展情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1、《應訴通知書》;

2、《起訴狀》。

特此公告。

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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