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太低買不起新房?農民提升補償途徑大全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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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農村徵地補償標準偏低是長期以來困擾被徵地農民的最大難題,而造成這一現狀的原因更是複雜多樣。特別是在一些城鄉接合部的“城臨村下”的地方,一些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每平米僅有不足千元,適用的計算標準完全是十多年前制定的那一套,已與今天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嚴重不匹配。那麼,要想實現徵地補償的切實提升,農民應從哪些方面入手去做努力呢?本文,在明律師為大家解析提升農村徵地補償條件可做的5件大事。

徵地補償太低買不起新房?農民提升補償途徑大全來了!

【大事之一:提出意見,要求聽證】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法律賦予村民的最重要的救濟權利就是針對擬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提出意見,要求聽證了。

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如能切實保障,就能在第一時間獲知即將採用的補償標準、方式究竟如何,對其中存在的不公平、不合理之處才有提議修改、完善的可能性。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而根據自然資源部日前連續召開的會議精神,新《土地管理法》實施前,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審批,按照原有規定執行。

對於這部分正在推進中的“老項目”,村民也可依據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仍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文件規定主張此階段的提出意見、要求聽證權利。

【大事之二:針對徵地批覆申請複議】

所謂“徵地批覆”,即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依據《土地管理法》第46條之規定作出的批准徵收土地的文件。一般認為其屬於政府內部的審批事項,並不可訴,但卻能夠依法申請作出它的省級政府進行復議。(2018)最高法行再8號行政裁定書對此問題進行了詳盡的剖析,有興趣的被徵收人可以搜出來一閱。

《行政複議法》第14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據此,被徵地農民若對“建設用地審批意見書”“年度批次村鎮建設用地的批覆”等名頭的徵地批覆、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不服,可向省級政府申請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滿的,可考慮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大事之三:針對補償安置標準、方案申請協調、裁決或者複議】

補償安置標準和方案是在實踐中有所區別的兩種對象:標準涵蓋省、市、縣各層級制定的文件,而方案多指某一具體項目的補償安置方案。

一般而言,這兩種直接關係到徵地補償結果的東西都不能直接起訴,但卻以通過申請複議或者協調、裁決程序嘗試救濟。

在明律師將這一救濟渠道的法律依據簡要羅列如下: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依法做好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複議工作的通知》(國法〔2011〕35號)指出,依照《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的規定,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複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規定,土地權利人對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過程中確定的土地補償有異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土地權利人先申請行政機關裁決。

另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15條的規定,對補償標準、補償安置方案等爭議,應通過協調(市、縣人民政府)、裁決(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程序解決。

那麼,村民到底應該選擇提起行政複議還是申請協調、裁決呢?上述規定因制定主體、年代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交叉、混同之處,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通知》精神在實踐中已被地方政府所普遍適用。

譬如安徽省在2012年的《通知》中就明確,自2012年4月1日起,我省徵地補償安置爭議按照《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依法做好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複議工作的通知》(國法〔2011〕35號)及本通知規定辦理,省人民政府不再進行裁決。

故此,申請行政複議對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實施救濟是完全可行的,若對複議決定不服,可繼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大事之四:針對分戶作出的補償決定、補償事項告知複議或者訴訟】

分戶針對具體某戶村民作出的補償決定可複議可訴訟,這一救濟途徑主要針對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補償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行政案件常見問題解答》中指出,引導起訴人針對直接確定補償安置內容的補償決定(補償裁決、補償內容告知書以及具有具體補償內容的公告、告知書等)提起行政訴訟。

簡單理解,凡是名為決定、裁決的文書一般都是可複議可訴訟的。但農民朋友要重點理解其內容是否牽涉補償安置方面的實體權利義務,不可單純通過文件名稱來判斷是否可以救濟。

【大事之五:起訴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的規定,被徵地農民對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訴訟通常被認為是徵地補償糾紛的“最後救濟渠道”,法院會對補償安置及徵地審批程序等事項進行全面審查。

在補償安置未依法落實,即既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又未依法提存補償款且作出補償決定的情況下,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將很有可能被法院判決撤銷。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上述5件大事的發生順序大致如此,農民朋友可一一對應予以緊盯,以確保自己全面、及時行使救濟權利,窮盡法律途徑爭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遇到疑問的,一定要及時諮詢、委託專業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做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土地違法查處申請等輔助步驟,以在上述“主戰場”上贏得更多主動權。最後需要牢記的一點是,切勿一味拖延、耽擱直至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作出後再去諮詢律師,因為這份決定並不一定會出現在具體的個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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