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防火基本靠迷信,民國時天津建起消防隊,逆行者信仰先救人

這兩年,“逆行者”這個詞彙常被提起,除了今年的疫情中被指代醫護人員外,其他時候更多地是對消防“藍朋友”的最高讚譽。

古代防火基本靠迷信,民國時天津建起消防隊,逆行者信仰先救人

眾所周知,消防官兵是和平年代傷亡率僅次於警察的一個群體,他們利用科學技術、先進設備,在面對火災的時候很多時候還很吃力。

而古代人面對頻繁發生的火災,防範基本靠迷信,救火幸好有專人,只有到晚清民國時代,中國人的消防才真正現代化。

防範基本靠迷信

中國古人深知,救火不如防火,“防患於未然”才是正理。

因此,在周朝就有專門提醒人們注意用火的官員,《周禮·天官》記載,當年掌管宮內用火安全的“宮正”,“春秋以木鐸修火禁”。即在每年易發火災的春秋兩季,宮正要搖動木鐸,提醒大家嚴防火患:“半夜三更,小心火燭”、“寒冬臘月,火燭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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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對於天災,古人們自然發展出一套“防火厭勝術”,最典型的是北京紫禁城,如太和殿上的屋脊兩端各有一個對稱的龍形物——古代建築學上稱“正吻”或“大吻”,其設置即是出於鎮火減災的設計和考慮。

厭勝(yā shèng)之術是指古代的一種巫術。“厭勝”意即“厭而勝之”,系用法術詛咒或祈禱以達到制勝所厭惡的人、物或魔怪的目的。

除了迷信厭勝之物,“五行防火術”怎麼能缺席,直接體現於“門不帶鉤,閣必有水”,這在皇家建築防火上表現得更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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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馬愈在《馬氏日抄》裡記載:“宋都臨安(今杭州)玉牒殿災,延及殿門,宰臣以門字有腳鉤,帶火筆,故招火災。遂撤額投火中乃熄。後書門額者,多不鉤腳。”古人認為 “門”字上的鉤與“火”有關,帶鉤即帶“火”,此後皇家建築上“門”字一律不帶鉤。

嚴刑厲法懲縱火

古人雖迷信,但不糊塗,明白杜絕火患要靠制度。

從商周時期起,中國已開始了“依法防火”。《韓非子·內儲說》記載,殷商時有“殷王法”規定:“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有學者認為這是中國最早的防火法規條款。但因為指向不明,也有學者提出質疑,認為其應屬於“環保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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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意義上的“防火消防法”始於周代。《周禮·夏官·司爟》》記載:“凡國失火,野焚萊,則有刑罰焉。”這也被看成是中國有明確文字記載的最早的火災刑罰條例。

春秋戰國時期,更明確了“失火”與“縱火”的概念,強調對火災責任人的處罰。《墨子·號令》中稱:“慎無敢失火者,失火者斬其端;失火者以為亂者車裂;伍人不得,斬;得之,除。”對引起火災的首犯處斬,如果故意縱火,則以謀亂罪處以車裂之刑;與縱火犯同夥,知情不報者,也要處以死刑,對積極舉報的可免死。

晉代,對火災責任人的處罰又有了進一步的細則。《晉書·刑法志》記載:“賊燔人廬舍積聚,盜贓五匹以上,棄市。”故意放火燒私人或官府房屋的,都要處以死罪,並棄屍街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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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國時期,後趙君主石勒在火災管理方面更為嚴厲。《太平御覽》引《後趙錄》稱:“石勒禁火,百鼓之後燃火者,鞭之一百;延火燒一家,斬五部都督。”“百鼓之後”,即夜間起更之後;“五部都督”指有不同區域和行政分工的“一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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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以後,中國的防火法規已相當規範和具體了。如《唐律·雜律》中曾明確規定,對故意縱火行為嚴懲不貸,即便最輕的也要“徒三年”,最重的“絞”。見火不救也要治罪:“諸見火起,應告不告,應救不救,減失火罪二等。謂從本失罪減。其守衛宮殿、倉庫及掌囚者皆不得離所守救火,違者杖一百。”

此後的宋、元、明、清各代,在處理火災責任人上大多都是“死罪”。如在完顏亶當皇帝的(金熙宗)皇統九年(公元1149年),燕京(今北京)發生火災,一連燒了9天,最後有243人因“失火和不救火罪”被殺。

古有“救火兵、消防兵”

最早的消防員要追溯到黃帝時期。據《史記·五帝本紀》記載,黃帝在安排國計民生的時候就已經明確指出要有節制的使用明火,用以防範火災,為此,黃帝還設置了專門管理用火安全額官員,被稱為“火政”。傳到周朝的時候這一官職又被稱為司煊或者叫司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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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時期,諸侯互相征伐,天下大亂。各個國家的君主都十分診視自己國家的財富,更不會輕易的讓大火給毀掉。越國就記載著這樣一個故事:越王為了檢驗老百姓肯不肯為自己賣命,有一次曾下令將宮室點著,自己坐在一旁等待老百姓前來救火,但是等了半天,無一人前往。在這種情況下,越王只得下了一道命令:“救火而死的,可以與殺敵而死得到同樣的獎賞。”於是,老百姓才有的用防火物質塗抹身體,有的披著用水浸溼的衣服奔走而來,總算把火撲滅了。這說明,當時的統治者已開始意識到在火攻管理中運用法的威力。也看得出來當時的老百姓對於火場逃生技巧也有一定的認知和掌握。不過也不得不說這個越王也有點作。

到了秦朝,《秦律十八種》中就有府庫防火和倉儲防火的明確記載,裡面規定專職人員的職責和日常巡視的制度,並且還規定了十分詳細的追究問責制度。對於火災的肇事者也有著非常殘酷的懲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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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稱軍巡鋪、防隅,這也是中國最早意義上的專職消防隊,宋仁宗即位制定了嚴密的防火措施,挑選精幹軍士,建立軍巡鋪。主要任務是“夜間巡警”,督促居民按時熄燈,消防火災隱患。發現火警及時報告;撲救中各支部隊配合密切,有的警戒彈壓,維持秩序:有的救護,安置受傷居民;有的搶救財產;有的運水滅火,紋絲不亂。

到元明時期稱救火兵丁,清朝初年稱防範火班。

據史料記載,晚清時期南京地區火災頻發,從1875年到1903年,全城共發生了513場火災。為了應對火災多發的局面,時任兩江總督的李鴻章先後從上海洋炮局購進4架新式洋水龍,以備應急之需。當時負責操作水龍的“消防員”每救一次火,就能領到賞金一千四百文。當時,綠營軍、湘軍、淮軍等駐寧軍隊也參與滅火,他們主要負責維護火場秩序,協助水龍局運水,或是將著火建築用鐃鉤拉倒防止火勢蔓延。

消防工具變遷

古代滅火的設施較為簡單,主要就是一些水缸之類的。

同時還有一些形狀長圓、備有提樑的水桶,同時,較為先進的還有一些水袋和水囊之類的。水袋是用馬和牛的皮做成的,可以裝三四百斤水,袋口綁起來,插進一根去了節的竹子,水就可以通過這根柱子流了出來,出現火線的時候由三五個壯丁抱著袋子抓住竹子向著火點注水,完成一次滅火。囊是用豬或者牛的膀胱做成的,裡面裝滿水,起火的時候把水囊扔向起火的地點,等到囊袋燒破了裡面的水就能流出來滅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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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明代,更先進點的滅火設施出現了,它叫做“唧筒”,唧筒的特點就是用一根長長的竹子,把上下兩頭都打通,“以絮囊水杆,自竅唧水”,它既能出水,又能自動吸水,並且射程能達二十多米。目前在故宮裡面還有著這樣裝置供人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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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還有太平缸、水龍等工具。

古代著火太難救

如果在古代著火,一般來說就自求多福了。

即使是清朝康乾年間的天津衛也幾乎沒有辦法。

當時天津衛因地處漕運要地,商賈聚集,人口激增,火災也隨之頻起,很多士紳便牽頭創辦了水會。水會又稱救火會,從康熙到咸豐年間,天津先後成立了近50個水會。由於是民間組織,水會使用的器械也很有民間特色——用來通報火警的是梆子、大小銅鑼;救火設備是水機、水桶、扁擔;破拆房屋用的是撓鉤、鐵錨、斧子等工具。

但在那時,因設備簡陋,一遇火警,需遠去各河取水,加之城廂街道狹窄,交通不便,每次火警發生,火焰乘風而起,多會形成大面積火情。

最慘的一次火災是“粥棚大火”,發生在1878年冬季。當時,河北省一帶受災饑民逃難到天津,一些被救濟的婦女、兒童寄宿在粥廠蓆棚中。這個粥廠佔地長不足33米,寬只有26米,搭建了四排蓆棚,棚內鋪有許多稻草。1878年1月6日黎明,粥廠起火,火借風勢立即燃燒。火起時,粥廠主管不僅不盡力相救,反而將僅有的一扇門反鎖。大火燒死婦女、兒童2000餘人。

民國時著火天津能用自來水

作為民國早年的模範城市,天津是中國現代消防隊最早建立的城市,迄今已有一百多年曆史。

1902年,袁世凱將保定新軍3000人改編為巡警,派駐天津,組建天津南、北段巡警局時成立了南段巡警總局消防隊。

1、鼓樓大鐘曾為消防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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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瞭望杆上的“警鐘”

當時,為及時發現火情,消防隊利用高層建築瞭望火警,還修建了瞭望塔。1904年,南段巡警總局制定的《天津巡警救火章程》中規定,將鼓樓之鐘作為警鐘,一旦發現火情立即擊鐘報警。位於官銀號和府署後兩個瞭望杆上的消防隊員聽到報警鐘聲,分別變換旗(白天)、燈(夜間)顏色,來通知失火地段方向,便於迅速組織撲救。

為便於識別,旗、燈用各種顏色進行了區分。如果是東路有火情,則晝懸綠旗,夜懸綠燈;南路是晝懸紅白旗,夜懸紅白燈;西路是晝懸白旗,夜懸白燈;北路則晝懸紅旗,夜懸紅燈;各國租界晝懸白黑旗,夜懸白黑燈。這樣就能通過變換旗語和點燈熄燈的方式指揮救火了。

當時,消防隊的組織和構成也參照了租界的消防隊。在一份1921年出版的報紙上,詳細介紹了市內設置的兩個消防分隊、五個消防派出所(又稱消防駐在所)的具體位置。其中一消防分隊分駐東北角菜市,二消防分隊分駐大悲院,第一派出所在北門內,第二派出所在城隍廟街,第三派出所在鼓樓,第四派出所在廣益大街,第五派出所在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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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消防第一派出所,此時稱駐在所

2、從水會到消防隊

全國第一支消防警察隊是在天津建立的,迄今已有一百多年曆史。

天津開埠通商後,西方列強在此開闢租界,隨之而來的就是各國在租界內建立各自的消防隊。當時租界的消防隊開始在街道兩旁埋設消火栓。這些消火栓能夠出現的一個重要前提是自來水廠的建立。有了自來水,就不用像從前那樣靠人力為水機供水,使用消火栓,滅火時供水的穩定性和持續性要比使用水機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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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英租界內的消防隊

在天津市公安消防總隊提供的老照片中,有一張英租界消防隊隊員在消防車前的合影。據介紹,這張照片的拍攝地在當時的維多利亞公園(今解放北園),照片的背景建築物是戈登堂。雖然照片中的消防車看起來很簡陋,但在當時,這些消防車極大地提升了消防隊出動的速度,可以說是相當先進的。

1902年,清政府在本市金鋼橋以南地區,成立南段巡警總局,救火會開始從外國人手中移交我國監管,改稱南段巡警總局消防隊。

3、置辦泡沫滅火機滅火

1904年,《天津南段巡警總局現行章程》對火災現場指揮、火情處理、非常火災需設特別警報等都做了具體規定。清宣統年間的《直隸省城警察救火章程》又進一步細化了專業消防警察的職責,尤其針對火場組織指揮中出現的新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這些《章程》的制定與實施,對近代中國的消防事業做出了貢獻。

值得一提的是,隨著城市發展,天津消防隊的人員數量和滅火裝備也隨之提升。1910年,消防隊開始在老城廂裝設消火栓。日本侵華期間,基於社會客觀環境需要,天津消防機構已經分設八個分隊,五個派出所,三個瞭望臺,共有官警三百四十四名,機車二十輛。上世紀四十年代,還置辦了可以使用藥沫的機槍一架,用於撲滅汽油火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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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30年代天津消防警察救火的情形

4、“救人先於救火”延續至今

《北洋公牘類纂》記載了天津消防警察的職責,比如,火災現場警察如何救護難民;大火熄滅後派員在火場檢查,查明起火原因呈報總局等。據史料記載,當時失火現場就設有警戒線,線內不準車馬及閒人進入,為的是保全受難者性命並及時搬運財物。規定火災發生,人命與財物不能兩全情形下,必先人命而後財物。今天,消防隊出警,依然遵循“搶救人命重於救火”的原則。

那時還規定,夜裡失火,凡一里以內居民必須在各自門首點燈以便救援者奔走救護。上風半里下風一里的居民,必須在各自門外備置木桶盛水備用。為了阻斷火勢蔓延,凡處在下風口的房屋,一經消防隊審定必須拆除的,不論官產民產皆立即拆毀。


我國古代消防管理,稱為火政管理,經歷了先秦的初創階段,漢代至隋唐五代的發展階段,宋代和明代的高度發展階段,直至清代鴉片戰爭為止,有二千多年的歷史。

古人設“水龍會”,六月二十三火神生日,或在臘月冬日,都舉行水龍操演,水龍噴射,眾人助之;救火之人從不赴宴,不做“趁火打劫”之事。救火器材的最高境界是“備而不用”。民國消防隊代替了水龍會,救火良俗該繼承和弘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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