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後行”,出了事故,責任由誰承擔呢?


借車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後行”,出了事故,責任由誰承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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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日,劉某去機場接朋友,由於其車輛正在維修,於是向鄰居李某借用其轎車。劉某接到朋友在返回途中,因速度較快,在避讓對向行駛的車輛時,不慎撞到同向騎摩托車行駛的張某,造成張某受重傷住院治療,支出醫療費10萬餘元,交警認定劉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後因賠償費用問題協商未果,張某將劉某、李某及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其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18萬餘元。法院認為劉某具有合法駕駛資格,借用車輛時並未醉酒,且所借車輛也未存在故障或者明顯的安全隱患,被告李某作為車輛出借人對此次事故的發生並無過錯,因此其不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原告張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後,不足部分由被告劉某負擔。

對於有車一族來說,最煩惱的事情不是修車,也不是保養,而是借車。一般會找你借車的大都是比較相熟的朋友,借還是不借是一個大問題。借吧,怕剮蹭;不借吧,又覺得面子上過不去。實際上,隨意借車給他人,要承擔很多法律風險,一旦發生事故還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借車發生交通事故,首先由投保的保險公司予以賠償;其次,不足部分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責任;最後,如果車主有過錯,要基於過錯承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車主有過錯主要是指其明知車輛有缺陷,並且此缺陷易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知道借車人沒有駕駛資格,仍然出借車輛;知道借車人缺少駕駛能力,比如飲酒、吸毒、生病等無法安全駕駛車輛等情況。

之所以要車主承擔過錯責任,是因為車主雖然不是車輛使用人,但車仍然是屬於自己的財產,仍應承擔一些必要的注意義務,比如借用人是否具有必要的駕駛能力,他人駕駛自己的車輛是否會存在危險等。如果沒有盡到這些注意義務,當然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案例中,法院之所以判決李某不承擔責任,一是因為借車的劉某具備駕駛能力,而是車輛本身不存在隱患,比如保險齊全、車輛沒有故障等。

因此,借車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後行”,看看自己是否會因此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不是什麼車都可以借出去,也不是什麼人的車都能去借。一般情況下,車輛存在隱患時、借車人沒駕照或者是未成年人時,以及借車人不能安全駕駛,比如喝酒、吸毒之後等,車主都不能借車,否則一旦發生事故,就有可能攤上官司,成為被告。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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