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鳥周:說說關於愛鳥護鳥的二三事

“春眠不覺曉,處處聞啼鳥……”

春天,是鳥語花香的季節。民間也有“莫打三春鳥”的說法。自古以來,我國勞動人民對於鳥類的認識和愛護就有著良好傳統和悠久的歷史。

2020年3月25日至31日,是福建省第三十八屆愛鳥周。1992年,國務院批准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明確把“愛鳥周”以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

但總有一些人將目光盯向那些可愛的鳥兒,下面跟隨小編來看看他們做了什麼事吧。

愛鳥周:說說關於愛鳥護鳥的二三事


被告人艾某、陳某寶、劉某永犯

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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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2日20時許,被告人艾某、劉某永、陳某寶攜帶3個照明頭燈和1個抄網,乘坐閩GBN919麵包車前往明溪縣城關鄉上坊村大坪頭荒田捕捉野生動物,抵達後,被告人艾某、劉某永、陳某寶相互配合,使用照明頭燈照射野生動物,再用抄網捕捉,共捕捉到野兔1只、野生鳥4只。當晚,三被告人在返回明溪縣城關途中,被公安機關查獲,其中4只野生鳥已死亡,野兔由民警放生。經鑑定,上述被獵捕的野生動物中有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小鴉鵑1只,價值人民幣835元,福建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環頸雉3只,價值人民幣150元,福建省一般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華南兔1只。2017年4月5日,明溪縣人民政府發佈(《明溪縣人民政府關於發佈野生鳥類禁獵期和野生動物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方法的通告》,決定在明溪縣行政區域內,對所有野生鳥類進行禁獵,禁獵期從2017年4月10日起至2027年4月10日止。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艾某、陳某寶、劉某永親屬代其賠償了野生動物資源損失985元,簽訂了環境修復公益補償協議書,各自繳納了環境修復公益補償金(鳥類資源保護公益補償金)人民幣2000元。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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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艾某、陳某寶、劉某永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未經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獵捕國家二級保護的野生動物小鴉鵑,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參與實施,系共同犯罪。野生動物資源屬國家所有,也是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被告人艾某、陳某寶、劉某永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不僅造成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失,也侵害了社會公眾的生態環境利益,因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公益訴訟起訴人明溪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被告人的行為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規定履行了公告程序,公告期滿後沒有相應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訴訟,有權在刑事公訴時一併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的三項訴訟主張有理有據,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亦無異議,予以支持。被告人艾某、陳某寶、劉某永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同時自願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繳納了鳥類資源保護公益補償金,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依法給予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犯罪情節和三被告人的悔罪表現,決定對三被告人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十條之規定,依法判決被告人艾某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陳某寶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劉某永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艾某、陳某寶、劉某永應共同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985元,需分別繳納鳥類資源保護公益補償金2000元,同時還應在縣級以上新聞媒體中向社會公眾發表致歉聲明;該款判決內容應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五日內履行;作案工具頭燈、抄網,由扣押機關依法沒收。


被告人許某銓犯非法獵捕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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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初,被告人許某銓在大田縣建設鎮建忠村“小路坪”山場一塊空地架設粘網捕鳥。2019年11月14日,許某銓前往“小路坪”山場,發現粘網上有兩隻死鳥,一隻為山雞,一隻為“田雞子”,遂將其帶回家中加工,準備自己食用。次日,許某銓再次前往“小路坪”山場,發現粘網上有一隻活貓頭鷹,遂將其帶回家中藏放,準備在圩日予以出售。同月18日,許某銓將貓頭鷹帶至建設鎮圩場欲以人民幣50元的價格出售,但無人購買,其遂將貓頭鷹帶回家中繼續藏放。次日,許某銓在大田縣公安局一般性排查詢問時即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月22日,大田縣公安局在許某銓處扣押貓頭鷹活體一隻、山雞和“田雞子”死體各一隻、粘網一張、塑料網箱兩個和鐵籠子一個。案發後,貓頭鷹由大田縣野生動植物管理站放生,山雞、“田雞子”死體由該站掩埋。經陸生野生動物林業技術鑑定:許某銓獵捕的一隻貓頭鷹(活體)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斑頭鵂鶹,一隻山雞(死體)系稚雞、一隻“田雞子”(死體)系白胸苦惡鳥,均為福建省一般保護、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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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許某銓非法獵捕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斑頭鵂鶹一隻,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許某銓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非法狩得屬於福建省一般保護野生動物及國家“三有”保護野生鳥類二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許某銓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應數罪併罰。鑑於被告人許某銓已年滿七十五週歲,且具有自首情節,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根據被告人許某銓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結合所在社區建議實施社區矯正的意見,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規定,依法判決被告人許某銓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一個月。決定合併執行拘役四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粘網一張、塑料網箱兩個和鐵籠子一個,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


被告人鄒某榮犯非法

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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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底開始,被告人鄒某榮未經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批准,以牟利和食用為目的,擅自陸續在泰寧縣大龍鄉善溪村大乾上“屋後山”山場不同地點佈設多個鐵獸夾獵捕野生動物,並於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20日期間先後捕獲3只“寒雞”、1只“野雞”,後將3只“寒雞”以30-35元/斤價格出售給黃某娥(另案處理)得款人民幣約200元、1只“野雞”供自己食用。經辨認和檢驗鑑定,被告人鄒某榮非法獵捕、出售的3只“寒雞”物種為白鷳,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被告人鄒某榮非法獵捕、殺害的1只“野雞”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白頸長尾雉。被告人鄒某榮於2018年3月9日在其家中被刑事傳喚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非法獵捕、出售3只白鷳及非法獵捕1只白頸長尾雉的犯罪事實並於2018年6月25日退還涉嫌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非法獲利人民幣200元。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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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寧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鄒某榮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經有關部門批准,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白鷳3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白頸長尾雉1只,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後,被告人鄒某榮在未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前,如實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罪行,以自首論,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鄒某榮積極退贓,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鄒某榮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不僅造成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失,也損害了社會公眾的生態環境利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向公眾賠禮道歉。依法判處被告人鄒某榮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鄒某榮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鄒某榮應賠償國家生態資源受到損害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5000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鄒某榮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縣級以上新聞媒體賠禮道歉。


被告人楊某犯非法運輸

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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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被告人楊某在高速上開車時被一隻鳥撞到,為了私利將鳥帶回想製作標本放於中山市辦公室作風水用途。後委託其堂弟楊某建,將該鳥製作成標本後暫存於楊某書柴火間。2017年10月18日上午,楊某獨自開車去楊某書家裝好標本後去酒店接梁某添上高速回廣東。同日14時許,在G1517建寧縣裡心與江西廣昌縣交界高速檢查站檢查時被民警查獲。經技術人員鑑定:運輸的鳥類死體標本為黑耳鳶,屬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楊某被森林分局民警傳喚至建寧到公安分局接受調查,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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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楊某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運輸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黑耳鳶製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楊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隨案移送的粵TNVxxx號白色小汽車、車輛行駛證、鑰匙非楊某本人的財物,依法返還車輛所有人梁某添;黑耳鳶標本一隻、鋼絲鉗一把、縫紉剪一把、棉花一包,依法予以沒收。據此,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判決判決被告人楊某犯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隨案移送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法條速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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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第三條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特別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第六條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那麼,我們常見的鳥類有哪些呢?


白鷳

愛鳥周:說說關於愛鳥護鳥的二三事

保護等級:

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斑頭鵂鶹

愛鳥周:說說關於愛鳥護鳥的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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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等級:

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領鵂鶹

愛鳥周:說說關於愛鳥護鳥的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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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等級:

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林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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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等級:

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鴛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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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等級:

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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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鳥周:說說關於愛鳥護鳥的二三事

同心呵護鳥類,共建美好家園。

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

養成文明衛生飲食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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