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首例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案宣判

长春市首例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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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大家出门都需要佩戴口罩,但如果口罩本身不符合医用标准,则隐患无穷。就在这样的情况下,依然有人贪图小利,做出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张某某、齐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长春市首例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案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疫情防控期,被告人齐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某销售假冒“飘安牌”口罩的情况下,从其处购买口罩2000只,后又从他人处购进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1200只,全部以医用口罩名义售出。

长春市首例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案宣判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姜丽娟:卖给朋友的过程中,齐某就已经知道这个口罩是不符合医用标准的。所以他就以低价,其实一千余元进的,但是他三百二十元就卖了。经鉴定,送检的口罩细菌过滤率未达防护标准,系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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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全部证据材料,向两名被告人强调了疫情期间制假售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围绕定罪量刑发表了有理有据的公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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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张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明知道销售口罩的商家并非医疗器材经销商,且无法确定口罩来源的情况下,大量购进并以医用口罩名义对外销售从中牟利。涉案口罩经鉴定,不符合一次性医用口罩标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

判决被告人张某某、齐某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二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本案也是长春市宣判的首例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案。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姜丽娟:一个是两名被告人销量不是很大,再一个口罩销往的是非疫区,社区也同意接受二人为社区矫正人员,综合全案对被告人判处的是拘役、缓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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