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有條件批准上市”?

有條件批准是一種"先批准後驗證"的藥物監管制度,在帶來一些積極的早期利益的同時也會面臨一些挑戰。

如何看待“有條件批准上市”?


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中關於加快臨床急需藥品審評審批的要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審評中心組織起草了《臨床急需藥品有條件批准上市的技術指南(徵求意見稿)》,並於2017年12月13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的最新要求以及《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相關內容,結合徵求到的各方意見,進行了修改,並於2019年11月8日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再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有條件批准上市是指用於治療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以及罕見病的藥品、公共衛生方面急需的藥品,現有臨床研究資料尚未滿足常規上市註冊的全部要求,但藥物臨床試驗已有數據顯示療效並能預測其臨床價值,因臨床急需,在規定申請人必須履行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基於替代終點、中間臨床終點或早期臨床試驗數據而批准上市。有條件批准上市不包括因臨床試驗設計或執行過程中存在缺陷而不能達到上市許可要求的情況。

簡單的說就是縮短臨床急需藥物臨床試驗的研發時間,提早應用於無法長期等待藥品按常規流程註冊上市的患者。對於這些臨床急需藥物,使用替代終點、中間臨床終點或早期臨床試驗數據為依據暫時批准藥品上市。企業在藥品上市後需繼續完成確證性臨床研究證實藥品獲益後,申請獲得完全批准。

作為一條加速新藥上市的快速通道,有條件批准上市提升了國內患者對於一些治療嚴重危及生命或缺乏治療手段疾病的藥品的可及性,為患者提供新的治療選擇。新藥的這種新型審批方式在切實幫助危重患者創造更多臨床治療手段的同時,也引發了一些思考:未經過Ⅲ期確證性臨床研究驗證即獲批上市的藥品是否真的安全有效?

替代終點和中間臨床終點,能否預測疾病轉歸?

替代終點一般是一個生物標誌物,可以是實驗室檢查項目、放射影像學、體徵或其他指標,其本身並不代表臨床獲益,但可以預測臨床獲益。

在臨床腫瘤研究中,Ⅱ期臨床研究通常使用疾病客觀緩解率(ORR)作為研究的替代終點,但ORR只是評價腫瘤退縮的程度,觀察藥物對腫瘤的抑制作用,並不能綜合判斷患者的生存獲益,僅可以作為一個近期療效指標,遠期療效還需看無進展生存期(PFS)。當然,在腫瘤治療領域,金標準是總生存期(OS)獲益。

中間臨床終點與替代終點存在的問題類似。但由於腫瘤治療領域日新月異的進步,我們也已看到,很多大型Ⅲ期臨床試驗,也會採用中間臨床終點或替代終點作為其主要研究終點。

對於有條件批准上市的藥物,因為其使用了替代終點指標,並不一定能真正驗證臨床的真實療效,對於疾病轉歸的預測作用尚需進一步觀察探索,所以在臨床實踐中還需繼續觀察遠期療效及疾病轉歸。

非確證性臨床研究數據可信度幾何?

早期臨床試驗數據通常是指在開展確證性臨床試驗前所獲得的臨床數據。一般而言,Ⅲ期臨床試驗是治療作用的確證階段,也是為藥品註冊申請獲得批准(無條件)提供依據的關鍵階段,該期試驗一般為具有足夠樣本量的隨機化盲法對照試驗(RCT)。

而在Ⅲ期臨床之前的Ⅰ期和Ⅱ期臨床研究就是所謂的早期臨床,其產生的數據就是早期臨床試驗數據。由於早期臨床研究普遍樣本量較小,且以單臂設計為主,一般沒有對照組,也不進行設盲,所以對偏倚的控制非常有限,研究結果的可重複性和結果的穩定性尚待在後期大型Ⅲ期臨床試驗中確認,所以證據等級一般較低。

基於以上原因,對於使用早期臨床試驗數據申請有條件批准上市的藥品,都會要求申請人應在申請上市許可時提交承諾的上市後確證性臨床研究計劃和方案以及完成期限、上市後風險控制計劃等,否則會面臨註銷有條件批准藥品的藥品註冊證書的嚴厲處罰。

小樣本的安全性數據是否真的“安全”?

在最新的《臨床急需藥品附條件批准上市技術指導原則(徵求意見稿)》中明確指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在藥品上市後採取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保證患者用藥安全。也就是說,對於使用早期臨床試驗數據申請有條件批准上市的藥品,由於其臨床研究樣本量偏小,對於安全性的觀察尚有限,所以企業需要承擔管理患者不良事件處理的責任主體,保證患者的用藥安全。

總結

有條件批准是一種"先批准後驗證"的藥物監管制度,在帶來一些積極的早期利益的同時也會面臨一些挑戰,比如監管部門如何確保藥品上市後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完成Ⅲ期確證性臨床試驗並及時發佈正式批准公告。在滿足患者臨床獲益需求的同時,監管和企業需實現多方誠信,共贏共建,幫助行業向好。畢竟對於那些等待救命藥的臨床急需患者而言,有條件獲批上市的藥物無疑給他們帶來更多活下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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