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昂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節 基本規定
適用範圍:國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消防,核與輻射,特種設備,道路運輸(海陸空水)等7種有專門安全法;
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安全生產工作應該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督、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當時在職在崗的主要負責人。
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無實權,只能進行監督,提出意見,要求糾正等,不能組織;
各級政府的安全職責
國務院、省政府、市縣功能:1、制定規劃;2、督促各部門履行監管責任;3、建立協調機制,解決重大問題;
鄉鎮:跑腿、實施
安監局:全國/區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中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節 安全生產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機構人員的職責區別:
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規定:安保基金投入由相關負責人負責,1)股份制、合資企業,安全投入由董事會保證;2)國有企業由主要負責人、經理負責;3)個體由投資人保證;
安管人員配備:必須配備專職安管人員的企業:未(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見(建築施工)到(道路運輸單位)金(金屬冶煉)礦(礦山),從業人員≥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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