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虚开,多少企业成为“冤大头”


“被”虚开,多少企业成为“冤大头”

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以暴力虚开发票牟取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猖獗不断。四部委开展的双打两年专项行动成果显著。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个又一个的虚开团伙被端,一张又一张发票被查,一家又一家企业被牵扯其中。

“安分守己”的好企业,却频频接受虚开发票的税务稽查。对外,影响各项合作事宜的处理;对内,导致企业人心惶惶;更有甚者导致信用等级下调,政府项目、大企投标、融资上市寸步难行。

进项转出、企业所得税调增、补税、滞纳金,甚至的罚款。“安分守己”的好企业成立“冤大头”,业务真实、合同真实、资金真实,却偏偏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有事情,总有背锅的。会计便成了专业背锅侠。做会计真是难上加难。

那么我们该如何规避虚开发票的风险,不做“冤大头”,不当“背锅侠”。

一是规范物资成本采购流程。签订采购合同注明发票需求,同时必须是合同乙方自行开具的发票。货物运送,保留货物运送单,并由运送司机签字确认。若运费由公司承担,则必须取得运费发票。收到发票,核对发票信息,确保合同、物流、发票一致。货款结算,拒绝任何理由的非公账户收款。切实做到多流一致。

二是制定严格的报销制度。员工出差,食住行相关费用的报销必须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建议采用银行卡消费结算(有条件的,可以由公司统一办理的信用卡)。凭刷卡小票,商家发票报销,缺一不可。

三是统一职工福利标准。提倡已直接发放现金或公司统一采购相关物资作为福利。杜绝员工凭票报账享受相应的福利,来冲减企业利润,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这是一种得不偿失的做法,无法确保员工手中的发票来源,也是违反税收规定的。

根据虚开发票实际数据统计,成本发票与报销发票,成为企业发票的主要来源。成本发票,金额较大,一旦涉及,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报销发票,数量多,范围广,日常企业财务管理核实难,一旦涉及,缺少实质性的证据,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足以说明合同或协议,非现金方式支付这些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必备的武器和方式。

虚开发票的范围也已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断延伸至增值税普通发票,受众范围越来越大。企业应当重视所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并且采用有痕管理,落实各项生产经营业务。绝不做“冤大头”!

(以上内容纯属个人观点,若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