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20法考 民事诉讼法的这些问题一定要弄明白

2020法考-韩心怡-民诉常见问题答疑

备考2020法考 民事诉讼法的这些问题一定要弄明白

​​1、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区别

(1)人民调解属于社会救济,人民调解协议仅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效力,没有执行力。

(2)法院调解属于公力救济,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具体方式之一,法院调解结案和判决结案的法律效力相同,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有执行力。

2、关于书记员的回避

《民诉解释》第49条规定,书记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该条文的意思是指,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同样适用于书记员,但二者的决定权主体仍然是不同的——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即可。

3、关于互联网法院

北京、杭州、广州的互联网法院属于基层法院。

4、关于代位权诉讼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做无独三。

5、关于撤销权诉讼

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让人或受益人可以做无独三。

6、关于委托代理人的自认权限

按照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5条的新规定,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不需要特别授权。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但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7、关于电子送达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则上不能适用电子送达,但互联网法院属于例外。经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征得其同意,互联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版裁判文书的,互联网法院应当提供。

8、关于证人出庭义务的强化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9、关于民诉中专家辅助人是否适用回避

在民事诉讼领域,专家辅助人在通常情况下不适用回避,但并非原先的绝对不回避。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在此情形下,其身份与当事人的性质相当,因此专家辅助人原则上不存在回避问题。但如果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例如民事公益诉讼等)且专家辅助人是检察机关一方的,则需要适用回避,因为在此情形下,其身份与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人员相当,所以存在回避问题。

10、关于重复起诉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1、关于支付令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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