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紀量紀應劃清“初、累、慣”

一般來說,違規違紀違法者都有“初犯”“累犯”“慣犯”的變化過程,往往都是由小錯釀成大禍,初犯成了慣犯,違紀走上犯法,處分變成判罰或“好乾部”變成“階下囚”。

按照慣例,“初犯”尤其是“累犯”“慣犯”一般是用在刑事犯罪人身上。“初犯”好理解,即是指“行為人第一次實施犯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累犯”與“慣犯”有相同點,也有區別之處。“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之罪的罪犯。對於“累犯”應當嚴厲處罰,並且不可以取保候審,不適用緩刑。“慣犯”是指犯罪已成習慣,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多次實施同種犯罪行為的人。成為“慣犯”,客觀上必須具有犯罪行為的慣常性、同一性、多次性和時間上的長期性。“累犯”與“慣犯”的區別在於:一是行為人有前科是作為累犯的必要條件,而慣犯則不存在這種限制,無前科而屢次實施犯罪的,同樣成立慣犯。二是慣犯反覆實施的必須是同種犯罪,而累犯則沒有同種犯罪和異種犯罪的限制。三是累犯要求前後罪須為被判處一定刑罰之罪,而慣犯則無此要求。

在這裡只是想“借用”一下“初犯”“累犯”“慣犯”的概念來說明在執紀、量紀及紀律處分中也有一個嚴格區分“初、累、慣”的界定、限定或確定問題。特別是在精準有效運用“四種形態”時更要區別對待“初犯”與“累犯”“慣犯”。決不能統統採取“第一種形態”,片面地強調或一味地追求“談話”越多越說明工作成績大,相反“談話”越少越表明工作無效果。在政策的把握,界線的劃分、施行的區別、標準的限定等方面,無論是執紀機關的“量紀”,還是執法部門的“施法”,都要堅持一個“準”字,做到準確無誤,恰到好處。既要教育挽救“初犯”者,讓他們趕快醒悟,及時“剎車”;又要嚴厲處罰“累犯”“慣犯”,絕不能讓這些人逍遙法外甚至變本加厲。

比如有的官員在十八大之前就經常收人家的錢財,少則五六千,多則一兩萬,曾被人舉報。有人認為

這些都是“小打小鬧”,不算啥事。不僅沒有被處分,反而“風頭”過後還升了官。再比如有的官員十八大前後經常出差順便收拿要“土特產”,即使退休後仍然借外地邀請之機對人家送的“土特產”照收不誤。這種行為卻被認為都是“正常來往”“人之常情”“避免不了”。結果只是談談話,提提醒就不了了之。這裡面的“人為因素”太多,“人情面子”太重,“心慈手軟”太過。對這種利用職權收人家錢財物的“常客”、積少成多的“慣犯”,僅僅列為談話對象,反覆談談,多次提醒提醒,經常教育教育,或者檢查檢查有用嗎?尤其是被舉報之後只要把錢退回去就算沒事人了。如果都這麼辦的話,那就是鼓勵都去收人家錢財,世上還有這等“好事”?

我們常說,監督檢查特別是審查調查的目的絕不是“整人”,而是為了關心人、教育人和挽救人。既然是教育挽救人,就要對人家關愛、厚愛,有熱度、溫度,態度和藹可親,舉動友善可敬,絕不能“橫眉冷對”,粗暴蠻橫或行為過火。對這種大力“提倡”、廣泛“推廣”的經驗做法等,是非曲直在這裡暫不加評說,只想說一說不能為了保持所謂的“好態度”就喪失原則,不分是非、對錯、好壞,而一廂情願地“教育挽救”,一意孤行地“關懷厚愛”。

現在針對違規違紀或輕微違法者採取的方式談話多、問責多、警告多。有的人已經被談話、問責或警告多次了,但還是滿不在乎,不當回事。組織對這樣的人多多少少起到了早告誡、早提醒的作用。但個人對組織的“抓早抓小”“嚴管厚愛”並不領悟更不領情怎麼辦?我認為對“初犯”可以通過談話提醒提醒,函詢誡勉誡勉,打打預防針,抓早抓小。但對那些“慣犯”“累犯”就不能只是“談談”而已,必須嚴肅處理。如果過分強調“厚愛”卻忽視了“嚴管”,結果肯定是再嚴再全再細的規章制度紀律法律也會變成“稻草人”“紙老虎”。

作者: 閆群力(系原中紀委宣傳部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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