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老虎機給人打遊戲,定開設賭場罪,還是賭博罪?

老王開了一間便利店,生意一直都非常不多。後來,當地某混混小夏找到他,給他一起發財的機會,在他的便利店門口放一臺老虎機,利用他便利店的人流量,吸引更多的人參與賭博。小夏每個月給老王1000元租金,租這樣一小塊地方放老虎機。另外,老虎機的利潤,由兩人2:8分賬。

放老虎機給人打遊戲,定開設賭場罪,還是賭博罪?


老王的行為構不構成犯罪,構成開設賭場罪還是賭博罪?

辯護律師認為:小夏只是說過要給老王20%的股份,並沒有實際給。而且,只是在老虎機生意好的情況下的獎勵性質。老王並不是經營該老虎機的合夥人。實際上,老虎機在老王的便利店裡已經擺放四五個月,但小夏並未實際分紅的意思表示和行為,不應該認定為開設賭場罪。

公訴人認為:小夏穩定供述已經將老虎機收入的20%分給老王,老王也表示接受。因為老虎機收入並不高,所以還沒有來得及結算。因此,不能因為還沒有分紅漁利為由,否認約定合股開設賭場的事實。

最終法院認為,老王與小夏以營利為目的,共同開設賭場供他人賭博,從中抽頭漁利,情節嚴重,已經構成開設賭場罪。

根據《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利用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開設賭場,違法所得累積達到3萬元以上,所以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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