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有八大重要規定,充分著保障被徵收人的拆遷權益不被侵害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頒佈實施,嚴格規定了城市房屋拆遷程序,規範了徵收方行為,充分保障著被徵收人的拆遷權益不被侵害。2020年房屋拆遷中,如果徵收方違背了這八大規定,你作為被徵收人,千萬不要輕易簽字搬遷。應當明白,面臨違法徵收要積極維權。下面,就為大傢俱體講一講房屋拆遷的八大規定,充分保障被徵收人的拆遷權益不被侵害。

規定一、必須先補償後搬遷

“你們先搬走,等房子拆了再談補償”無疑是老百姓深惡痛絕的拆遷方式之一,被徵收人往往沒看到任何徵收文件,就被所謂的拆遷工作人員一戶一戶上門催著籤協議,無任何法律依據。如果被徵收人沒有任何法律知識基礎,很容易被工作人員所謂的“深明大義”“為本地經濟發展做貢獻”忽悠而搬離。

這種以損害被徵收人利益換經濟發展的形式只不過是徵收方的藉口,搏的就是老百姓的“善”。這種方式是違背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的,因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就明確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所以,被徵收人要謹記:沒有徵收決定,拒籤任何協議。

房屋徵收有八大重要規定,充分著保障被徵收人的拆遷權益不被侵害

規定二、張貼的公告不能拍完照就立馬撕下來

這種近乎演戲的公告方式著實令老百姓憤慨,是明目張膽欺騙別徵收人的做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五十一條更是規定,本條例規定在擬徵收範圍內或者徵收範圍內公佈、公告、公示相關事項的,應當採用資料發放、信息張貼、信息資料查詢等便於被徵收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知曉的方式;採用張貼方式的,張貼期限不得少於五日。

所以,那種貼上公告只為拍照,拍完後立刻撕下來的做法已被否定。

規定三、評估機構要被徵收人選擇

很多被徵收人是在“評估人員到了家門口進行測量時”才知道有評估這回事的。甚至都有可能不知道評估公司是什麼,更不要說知道自己有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就明確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屋徵收有八大重要規定,充分著保障被徵收人的拆遷權益不被侵害

規定四、院落、空地要補償

雖然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院落、空地要給予補償,但徵收方以“院落、空地不在補償範圍”為由不給於補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因為院落、空地也是被徵收人的財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覆》(2012)行他字第16號中也提到:對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後迄今繼續使用的,未經確權登記,亦應確定現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予以徵收補償。

所以,房屋徵收中附屬的院落、空地的補償應當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然後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合理補償。

規定五、對評估結果不滿意可以複核

評估報告上的一串數字就決定了被徵收人能拿多少補償款,所以評估結果是非常重要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如果被徵收人認為補償低了或者評估方式不對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規定,可在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如果被徵收人對複核結果仍然有異議的,可在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有八大重要規定,充分著保障被徵收人的拆遷權益不被侵害

規定六、必須提供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

為了壓低補償、緩解自身財政壓力,或者去庫存、提高房價,徵收方有時會給被徵收人提供貨幣或安置房一種補償方式。

被徵收人要記住,徵收方只給一種補償方式是違法的,因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就賦予了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徵收方不可剝奪。

規定七、“高牆圍困”“斷水斷電”逼遷被禁

不配合拆遷工作或遲遲不簽字不搬遷的被徵收人,可能會被徵收方採取這樣的方式圍困逼遷。這種下三濫的手法已被《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明令禁止了。

如果被徵收人遇到這種情況,可以起訴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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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八、行政機關強拆違法

這些年來,強制拆遷過程中出現了很多惡性事件,給社會帶來了巨大的惡劣影響,為了減少矛盾,規範徵收程序。《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就禁止了行政部門強制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所以,對於合法房屋的行政強拆已被禁止,唯一有效的合法強拆是法院進行的司法強制拆遷。如果被徵收人房屋被行政強拆了,可以起訴要求補償。

總之,法律法規正在不斷完善,進步是顯而易見的。大家一定要在徵收維權中充分運用法規賦予我們的權利,積極爭取和行使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最終才能獲取公平、滿意的徵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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