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法履行免責並非必然

河南日報客戶端記者 孫欣

因疫情防控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可以免責嗎?3月24日,記者採訪了有關專家和律師。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如隔離、延期復工、延期開學和交通管制等,導致已經訂立的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及時履行,對於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長華說,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但是,疫情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免責並非必然。”王長華告訴記者,判斷當事人主張的不可抗力免責事由是否成立,不僅要結合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內容、疫情影響程度及因果關係來判斷,還要考慮當事人是否遵循了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果能夠採取措施減少損失或避免損失的擴大而未採取的,當事人不能免責。

疫情發生以來,河南辰中律師事務所主任支合接到了很多有關合同履行方面的諮詢電話。“面對疫情帶來的不利影響,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減損義務。合同可以繼續履行的,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支合說,如果不可抗力僅導致合同一時不能履行,那麼免責範圍一般應限於遲延履行產生的違約責任,而不能認為當事人可以不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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