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第二章 旅客运输
第十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权利:
1.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
2.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保证安全;
3.对损害他人利益和铁路设备、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消除危险和要求赔偿。
义务:
1.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正点;
2.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予以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损失予以赔偿。
第四节 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
第一百一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铁路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不可抗力、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承运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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