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徵收土地沒有明確的訴訟請求的情形,應釋明當事人

劉某因土地徵收補償不合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徵收土地行為違法,人民法院以訴訟請求不明確和具體不予立案。

對徵收土地沒有明確的訴訟請求的情形,應釋明當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也就是說,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訟請求應當是明確和具體的,要指向具體的行政行為。以徵收土地行為為例,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徵收土地行為包括審批、備案、公告、補償、安置、實施等一系列行為,涉及到不同級別的行政機關及多個部門。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徵地違法的案件,應當要求原告明確對徵收土地過程中的哪一個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籠統以徵地行為違法作為訴訟請求提起訴訟的,屬於沒有明確的訴訟請求的情形,經釋明當事人拒不予以明確的,應當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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