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古人的離婚協議書也這樣的溫情脈脈

離婚這件事在我們國家越來越普遍,據統計,我國的離婚率已經連續15年上漲了。現代社會離婚是一件非常麻煩的事,房子怎麼分、車子怎麼分、孩子怎麼分,都會經歷一場漫長的談判。這時候有些男同志就開始感慨,還是古代好啊,一紙休書就能把對方打發了。實際上這是電視劇對大眾的誤導,古代離婚也並不是這麼簡單隨意的事。

“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古人的離婚協議書也這樣的溫情脈脈

離婚的情形大致有三種,第一種是雙方好聚好散,協議離婚;第二種是男方提出離婚;第三種是女方提出離婚。今天就針對這三種情況,介紹一下生活在唐朝時候的人們是如何“離婚”的。

1.“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首先要破除一個觀念,離婚對於古代女性並不是致命的打擊。社會上對於再嫁的女性有歧視,應該是到明朝才會有的。在唐宋之前女性再婚是很普遍的現象。比如在《孔雀東南飛》劉蘭芝和焦仲卿離婚之後,依然能可以找到比焦仲卿更好的歸宿,所謂“先嫁得府吏,後嫁得郎君,否泰 如天地”。唐朝更是如此,不僅出現了中國歷史上第一位,也是唯一的一位女皇帝。而且皇室當中再嫁的現象也很普遍。

“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古人的離婚協議書也這樣的溫情脈脈

敦煌出土的《放妻書》很好地為我們再現了唐朝是如何離婚的。《放妻書》的年代大概是唐朝和五代之間。所謂《放妻書》就是當時的離婚協議書,敦煌出土的這批史料並不是屬於個人記錄,而是官方的離婚協議書的模板。這些標準模板的格式相對類似,比如要先簡述雙方為什麼離婚,離婚後的財產的分配,並且還會表達對對方的祝福,當然都是以男方的口吻寫的,在此摘錄一二。

“某專甲謹立放妻手書

……妻則一言十口,夫則板木(目)生嫌。似貓鼠相憎,如狼狄一處,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

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選婷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僧,一別兩寬,各生歡喜,於時年月日,謹立手書。”

“一別兩寬,各生歡喜”這其中自有一份釋然,在其他的《放婚書》中也有“皆生歡喜”這樣的文字,可以體會到當事人的心情,說明雙方在擺脫了不幸的婚姻之後還是保持這一種輕鬆的心情。在當時出土的其他的《放婚書》中還有“ 解怨拾結,更莫相談,三年衣糧,便獻柔儀。”這樣的記載,表達了男方即使是和女方離婚後還會送給女方三年的衣食,並且還祝福對方能夠“選婷高官之主,”“願妻再嫁富貴得高。”不僅僅是對對方的祝福,也說明當時對再嫁女性並沒有太大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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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的婚姻對於婚姻的雙方都是不幸的,與其湊合過,不如果斷放手,各自追求屬於自己的幸福。古代也是如此,最起碼在唐朝是這樣的。

2.男方休妻,也是一件大事

前文提到,男方要休妻並不是像電視劇中一紙休書就可以的,是有詳細的法律規定的。《唐令拾遺·戶婚》中記載瞭如果要休妻,要有如下條件才可以,所謂有“七出之狀”就是女方要有以下七中過失中的一種才可以。

“諸棄妻須有七出之狀:一無子,二淫,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妒忌,七惡嫉,皆夫手書棄之。男父母伯姨舅、並女父母伯姨舅、東鄰西鄰及見人皆署。若不解書,畫指為記。”

男方要寫休妻文書的時候要把男女雙方的長輩,鄰居都請過來,和他們說明女方的過失,並且在休妻文書上面凡是過來見證的人都要簽字,不能簽字的也要按手印。平心而論上述的所謂七種罪狀,對男方有很大的偏袒,如果男方和自己的父母一口咬定妻子有“不事姑舅”的罪狀,女方也是百口莫辯的。但是在這之外,唐朝律法還規定了三種特殊情況,男方不能提出離婚,其一,經持舅姑之喪;其二,娶時貧賤後富貴;其三,有所受而無所歸。如果男方違反了上訴三種條件而離婚的,男方要被杖責,並且令其強制“復婚”。

“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古人的離婚協議書也這樣的溫情脈脈

前文提到的這兩種離婚文書,一種是《放婚書》,另一種是丈夫的“手書”,到底是不是同一個東西或者二者的使用範圍不同,學術界也沒有定論,有的學者認為《放婚書》是適用於雙方自願離婚,而手寫的休書則適用於丈夫單方面的離婚;有的學者認為《放婚書》和丈夫手寫的休書是一個東西。當然這是史學家專業範圍內的爭論的內容,我個人更傾向於第一種解釋,畢竟在敦煌發現的十幾件《放婚書》言辭上都如此的溫情脈脈,如果是丈夫休妻,在保留這種“再嫁富貴”的祝福,感覺不太合理,畢竟是正規的法律文書,即便是隻是形式上的保留也讓人生疑。

不管是《放婚書》還是丈夫手寫的休書,對女方都是一種保護,因為在文書上已經明確的寫出,男方不能干涉對方再嫁,女方持有這種法律文件避免了日後的麻煩。

3.反客為主,女方如何提出“離婚”

我們介紹一個唐朝著名的女方提出離婚的案件,講的是顏真卿在臨川做官的時候判過的一個案子。這個事情詳細的記錄在《云溪友議》中,《云溪友議》是唐朝人範攄寫的一部筆記小說,當然在《顏魯公文集》中也有收錄顏真卿寫過的一篇散文《按楊志堅妻求別適判》,這個事情的可信度還是很高的,《云溪友議》的原文如下:

“顏魯公為臨川內史,……邑有楊志堅者,嗜學而居貧,鄉人未之知也。山妻厭其菜羞不足,索書求離,志堅以詩送之。……其妻持詩詣州,請公犢以求別適, 真卿判其犢曰:‘楊志堅早親儒教,頗負詩名。……妻可笞二十,任自改嫁。楊志堅秀才炯粟帛,仍署隨軍。’四遠聞之,無不悅服,自是江表婦人無敢棄其夫者。”

事情的過程很簡單,就是楊志堅的老婆覺得楊志堅沒有出息,不想跟著他受苦,所以告到官府“索書求離”,最後顏真卿判決,將楊志堅的老婆笞二十,讓她改嫁。當然這個史料中有一個錯誤,顏真卿當時並不是“臨川內史”,在當時的官制下沒有“內史”這個職務,顏真卿當時官居撫州刺史,這個案子是發生在他任職撫州刺史任上的事情。臨川當時也應該隸屬撫州。但是事情的過程是沒有問題的,楊志堅也並非無名之輩,他位列臨川八大家之一,當時他寫給妻子的詩《送妻》也收錄到全唐詩中,是臨川文化名人中現存最早的作品。

“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古人的離婚協議書也這樣的溫情脈脈

從這個故事中我們看出一點,雖然《放妻書》,休妻文書都是男方的口氣,但是女方若是想離婚,還是可以脅迫丈夫來履行這個手續的,而且從文中一句“自是江表婦人無敢棄其夫者”可以看出當時的社會風氣自由,女性提出離婚是一個較為普遍的現象。

我國古代女性的地位在隋唐時期是比較高的,在婚姻中的地位雖然要弱於男性,但是也並非沒有權利,最起碼並不是“一紙休書”就可以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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