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行為涉嫌犯罪 當事人民事訴訟的 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

裁判要旨:一、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二、對於意思表示清楚、明確,且無充分證據推翻原審判決對《還款計劃承諾書》效力的認定。當事人未行使撤銷權。就以意思表示不真實或不自由為由,主張該承諾書未成立生效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三、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債權人享有選擇連帶責任人起訴的權利。

四、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借貸行為涉嫌犯罪 當事人民事訴訟的 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

案例索引:李冠威、楊序龍民間借貸糾紛案,案號(2019)最高法民申2197號

當事人信息: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李冠威。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楊序龍。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英。

申請人再審請求:一、李冠威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判決程序嚴重違法,遺漏必要訴訟當事人宋燕,遺漏欠條等重要證據的質證。二、原審判決認定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及借條符合借款意思表示,證據不足。三、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原審判決未審查張英大量放貸並收取高額利息的事實,對涉案借款與李冠威承諾歸還的投資款未予以區分,認定李冠威構成債務加入,沒有證據及法律依據。

二、楊序龍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判決程序違法。本案遺漏必要訴訟當事人宋燕,作為重要證據的《還款計劃承諾書》,一審未經出示及質證;在刑事追贓程序未終結情況下,本案不應直接進行判決;楊序龍、李冠威申請調取銀行流水和另案刑事、民事卷宗,原審法院未予准許。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原債務非合法有效,《還款計劃承諾書》未成立及生效,《還款計劃承諾書》的出具也並非楊序龍真實意思表示,張英自述欠款數額事實認定不清。三、原審判決認定案件事實性質及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不構成債務加入,張英明確認可楊序龍系擔保行為,而原審法院卻適用債務加入讓楊序龍承擔責任,適用法律矛盾且與其他案件處理不一致。四、張英發生經濟損失,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原審判決楊序龍承擔責任違反公平原則。

法院判決:一、關於原審判決對張英民間借貸合同效力及借款金額的認定是否錯誤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李冠威、楊序龍未提交證據證明張英知情或參與宋燕的犯罪行為,也未證明本案屬惡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合同無效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在當事人無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欠條系宋燕出具給張英的,且張英提供了銀行交易明細清單證明向宋燕轉款的事實,《還款計劃承諾書》系李冠威、楊序龍出具,與刑事裁定書中認定事實相互印證。原審判決認定民間借貸合同有效,並依據生效刑事裁判確定借貸金額,對申請調取相關證據未予准許,李冠威、楊序龍並無充分證據推翻原審判決的認定。

二、關於原審判決對《還款計劃承諾書》的法律效力認定是否錯誤的問題。本案中李冠威、楊序龍向張英出具的《還款計劃承諾書》中載明“現承諾所欠張英等投資人投資款於2015年8月25日支付部分投資款,於2015年9月10日支付全部投資款,若有變化,本人將宋燕移交司法機關,由其承擔法律責任,承諾人自願承擔同等法律責任。”李冠威、楊序龍自願承擔與原債務人宋燕同等法律責任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確。李冠威、楊序龍無充分證據推翻原審判決對《還款計劃承諾書》效力的認定。李冠威、楊序龍向張英出具《還款計劃承諾書》後至2016年7月11日本案一審立案之時,未行使撤銷權。李冠威、楊序龍以意思表示不真實或不自由為由,主張該承諾書未成立生效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三、關於原審判決程序是否錯誤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債權人張英享有選擇連帶責任人起訴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依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原審繼續審理,並無不當。楊序龍、李冠威主張中止審理等待刑事追贓程序終結的理由,依據不足。一審庭審筆錄、民事判決書中雖對《還款計劃承諾書》的質證情況未予記載,但二審法院經詢問李冠威、楊序龍,李冠威、楊序龍已對該承諾書的內容充分發表了意見,二審將前述情況寫入判決,李冠威、楊序龍主張原審程序錯誤,依據不足。

綜上,李冠威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九項規定的情形,楊序龍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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